根据《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发[2014]14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实施意见》(沪委发[2015]22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推进本区居民区社区工作者规范管理,现就本区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本区居民区社区工作者规范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满足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1、控制总量。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社区规模等要素,确定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2、优化结构。各街镇在核定的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总量内,合理调整、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老中青”结合、属地优先的原则,合理调整社区工作者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知识结构,满足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
3、规范管理。街镇居民区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实行统一管理,正式聘用的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其核定和调整由区社建办审批,各街镇建立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居民区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含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专职党务工作者、居委会成员、社区干事。
四、额度确定
1、核定总量。按照合理控制总量的原则,综合社区规模、区域面积、实际户数、管理难度等因素,通过相关分析,科学确定各街镇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总量。(见附表1)
2、配备标准。按照科学合理,适度控制的原则,合理配备居民区社区工作者,每个居民区一般可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超过2000户的居民区,按每多350户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
3、动态调整。建立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因居民区管理区域规划调整或新建的,由各街镇依据区政府文件,按照配备标准向区社建办提出申请,在确定额度后配备居民区社区工作者。
五、规范管理
1、规范管理权限。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由区社建办集中统一管理,各条线部门不得以考核、评比等形式干预街镇配备,街镇不得超出额度标准配备人员。
2、强化额度管理。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是各街镇配备人员和纳入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各街镇不得在批准额度之外招录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额度之外招录的人员不得纳入街镇财政资金预算。
3、实行实名管理。将居民区社区工作者纳入上海市社区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各街镇负责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实有人员信息维护,每月进行网上维护上报。区社建办、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分工合作,将实名制信息系统作为人员招录、薪酬确定和纳入街镇财政预算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规范其他人员管理。对使用非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在规定额度内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