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本区街道(镇)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B7301000-2015-12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12-04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本区街道(镇)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民〔2015〕121号文件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现将《关于鼓励本区街道(镇)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关于鼓励本区街道(镇)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办法》(嘉委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社建办鼓励街道(镇)通过与公募基金会合作,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以实现整合社会资源,服务社区民生,推动多元共治,促进社区健康发展。
第二条(概念)
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发展基金是指本区街道(镇)根据社区治理各参与主体意愿,与公募基金会签订协议,利用慈善募捐平台募集资金以及财政专项扶持,在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门会计账目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街道(镇)设立、管理、使用社区发展基金,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用途)
社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社区困难群众、开展社区民生服务及社区公益项目,扶持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服务发展,改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居民间资助、互助、他助、群助以及其他促进社区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五条(未来发展)
对于有条件的街道(镇)或运行良好的社区发展基金,在尊重街道(镇)各方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其注册成立社区发展基金会。
社区发展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街道(镇)可以提出设立社区发展基金: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尊重公募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尊重社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
(二)坚持“谁募集,谁使用”、“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愿意利用慈善募捐平台募集资金和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设立。
第七条(名称)
社区发展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名,由“XX基金会”、街道或镇名称、“社区发展基金”组合而成。
第八条(权利义务)
街道(镇)对社区发展基金有参与共同管理和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等权利。
街道(镇)应当遵守公募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按照与公募基金会签订的协议,参与社区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三章 社区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
公募基金会与街道(镇)为社区发展基金共同设立管理委员会,邀请街道(镇)负责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共同管理社区发展基金,商议开展社区各类慈善公益活动、资助社区民生服务和社区公益项目、补充资金等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组成)
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由捐赠人代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区居民代表、街道(镇)代表等共同组成。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由最多不超过25名、最低不低于11名委员组成,委员中来自基层社区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公募基金会也应派代表参与社区发展基金的管理。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委员资格)
(一)热心本社区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熟悉社区项目运作的优秀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员会的委员,由公募基金会与街道(镇)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决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若主任和副主任都不能召集和主持,可由委员会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表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书面协议)
街道(镇)与公募基金会就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的具体事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街道(镇)和公募基金会协商其他事宜,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四章 社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社区发展基金的使用)
社区发展基金应按照街道(镇)与公募基金会协商的用途使用,由每年召开的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具体资助计划。
年度社区发展基金资助计划由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报公募基金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使用程序)
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应通过区域化社区党建平台、社区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和社会组织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社区需求信息,充分听取社区各方建议和意见,形成社区发展需求和民生需求目录,提交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具体资助计划在辖区内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
街道(镇)负责成立社区发展基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
(一)社区发展基金工作开展具体事项;
(二)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三)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社区发展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五)提出街道(镇)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名单;
(六)定期向捐赠者及公募基金会通报社区发展基金运行情况;
(七)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社区发展基金的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成本)
社区发展基金的管理成本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成本,应该与公募基金会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成本及工作成本一般不超过当年社区发展基金支出的6%。
 
第五章 社区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
社区发展基金的资助项目决算后,资助项目的实施者负责聘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反馈给街道(镇)及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定期对社区发展基金的资助项目组织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专业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
社区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应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前的需求评估、项目实施中的过程评估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效评估。
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可组织进行内部评估,或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社区发展基金的有关信息应及时通过社区公共信息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公布,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及其他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价。
公募基金会应在官方网站及年度报告中对社区发展基金的开展情况及时披露,供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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