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D2301000-2023-005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国防动员办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
名 称: | 关于制定《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财务支出(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国动〔2023〕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财务支出(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财务支出(报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机制,规范单位财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区财政局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本级机关财务核算的各类资金。各项支出均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批准的额度内开支。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费调整,须根据区内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调整预算支出。
第二章 基本类别
第三条 本办机关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人员支出按照区财政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保缴费、退休人员经费等费用;公用支出按照区财政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等保障机关单位日常运作的通用日常开支。基本支出经费执行区财政批准的年初预算数,其中人员支出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核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经费。项目支出视项目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财政支出实行凭单报销、分类审批。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必要附件,填报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用款审批单。
第七条 报销原始凭证未超过500元的,需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销原始凭证超过500元的,需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
第八条 填报用款审批单后,单张审批单合计未超过500元的,由经办人、财务审核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支出;超过500元且不超过3000元的,由经办人、财务审核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支出;超过3000元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支出。因主要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由其委托(或授权)其他领导审批。
一般情况下,综合科为基本支出的责任科室。提出项目预算申请的科室为项目负责科室。有需要其他科室协同负责的,由办财务工作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章 报销凭证
第九条 原始凭证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财务账号名称现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纳税人识别号、日期、经济内容、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开具的发票(收据)需为增值税普通机打发票(未实行机打发票的地区除外),应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营业单位章。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的经济内容必须按实列支,若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是“详见供货清单”的字样,需附由税控系统开具的加盖发票章的明细清单。有电子发票的,一并提供给办财务。
针对不同的资金报销支出,还需提供必备的附件,如批文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物品清单、验收证明等。支出审批时如发现报销凭证不齐全,财务审核人应及时提醒相关科室按照要求补充。确认齐全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审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票据(发票)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发票的号码、金额、内容,或原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财务审核人及负责财务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票据报销的时效性。为真实反映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对取得的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当年有效。若有特殊原因导致需报销上年度发票,则需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支付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资金支付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已签订完成的合同(协议)、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或审价报告等。具体要求根据区审计、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属办“三重一大”资金支出的,须附会议纪要。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五章 人员支出流程
第十四条 支付给机关在编人员的工资奖金收入等人员经费,统一根据区委组织部批复的标准制订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财务执行。对于确需集中讨论的人员支出,在执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办“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后再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支出。
第六章 涉及人员的公用支出
第十五条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因公务活动出行(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具体按照市、区财政有关规定及《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销标准参照区财政有关规定,对超标开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2015年起,一般情况下区级预算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由区外事办统筹。
第十八条 公务招待费
公务招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招待需提前申请,统一由综合科安排、结算。其他科室需单独接待的,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公务招待对象包括:(1)外省市机关人员、(2)市级机关人员、(3)市内其他区级机关人员;(4)经办主要领导同意确需有招待需求的其他人员。
本区内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招待,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工作客饭票。住宿优先安排在单位附近的住宿场所,按标准结算,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餐地点安排在区综合办公大楼机关餐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本区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办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报销需按照所属编制单位报销,非本单位车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是指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支出。根据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1000 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 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按区财政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办下发的关于财务报销等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矛盾冲突,则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用款审批单
上海市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2023年5月17日印发 |
附件:
嘉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用款审批单 | ||||||
年 月 日 | ||||||
科室 | 领 款 人 | 支付方式 | 现金( ) | |||
转账( ) | ||||||
付 款 用 途 | 附 件 | |||||
张 | ||||||
合计金额 | (大写) | ¥ | ||||
经 办 人 | 财务审核 | 科室负责人 | ||||
分管领导 | 主要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