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202000-2018-01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8-23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8〕1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通知

 

 

嘉卫计办〔2018〕19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关于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市机管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本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沪机管〔2017〕99号)和《嘉定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嘉委办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本系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现将《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

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市机管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本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沪机管〔2017〕99号)和《嘉定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嘉委办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本系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末端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形成“后勤管理+物业服务+专业处置”的工作模式,促进本系统垃圾分类全覆盖,在嘉定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导检查等。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底,本区卫生计生系统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达到全覆盖。

(四)时间节点

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须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分类要求

(一)明确分类品种

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1.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废硒鼓,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可回收物

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

3.湿垃圾

主要包括:食品加工、用餐等活动中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垃圾。

4.干垃圾

主要包括:污损后不宜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巾纸、厕纸、尿不湿、竹木和陶瓷碎片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二)规范设置容器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

1.供餐区域容器设置

在食品加工和就餐区域设置湿垃圾、干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投放容器应标识清晰、容量充足、便于用餐人员投放。各食堂还应设置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2.办公及公共区域容器设置

(1)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及公共区域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室应当放置二分类(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每个楼层应当放置四分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公共区域,一般设置在出入口、楼梯间等明显位置,并设置投放指引。其中,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的回收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拟销毁的纸质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保密废纸的回收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每个楼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本单位垃圾分类容器置放点的指示标识。

(2)设置临时存放点。各单位根据分类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分类标识。

(3)分类投放分拣处置。干部职工将各办公室产生的垃圾,按照垃圾种类分类投放到各楼层垃圾收集容器后,保洁人员要定期进行二次分拣归类,并按分类要求运送至垃圾厢房或临时存放点。

3.垃圾厢房设置

各单位垃圾厢房应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用于暂存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且厢房应标识规范。

4.餐厨垃圾设备配置

为推进湿垃圾处理利用建设,鼓励日就餐人数500人以上有独立食堂的单位于2019年12月前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三)严格分类收运

积极配合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明确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其中: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可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

可回收物。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企业收运后进行再生循环利用,采取定期收运的,每半个月至少清运一次。

湿垃圾。应委托环卫收运企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收运,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运输过程滴漏、遗撒和恶臭,并做到“日产日清”。

干垃圾。应委托环卫收运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根据垃圾厢房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收运频率,但每周至少清运一次。

各单位应当合理设立垃圾收运点,由垃圾收运企业按照《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表》(见附件1)进行运输处理。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健全强制分类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签订《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2.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宣传媒介,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同时要落实物业保洁公司责任,每日要对各楼层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处置。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并在更大范围推广,更多发掘成功案例和典型样本,树立先进标杆,放大示范效应。

3.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区机管局、区绿容局将于2018年9月底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把各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创新机制,深化强制分类措施

1.提倡绿色办公。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全面实施纸张双面打印。提倡使用再生纸再生铅笔等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

2.提倡源头治理。要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生活垃圾的排放量。

3.提倡示范带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生态道德意识,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同时鼓励干部职工将垃圾分类习惯带进社区,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引导身边的人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三)统一规划,做实强制分类管理

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并按照分类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容器设定位置应相对固定,并符合方便职工、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另外,对有害垃圾收集桶要做好防渗透等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附件:1.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表

      2.嘉定区卫生计生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承诺书

          


附件1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表

 

类别

收运企业

联系电话

收运时间

处理渠道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湿垃圾





干垃圾





 

 

 

 

 


附件2

嘉定区卫生计生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在单位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并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嘉定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及《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合理规范的在供餐区域、办公及公共区域、垃圾厢房设置标准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垃圾分类容器配备齐全,做好一线操作人员培训监督工作。

3.积极配合分类收运,各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均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分类收运委托。

    4.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单位内垃圾分类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干部职工形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良好习惯。

5.率先垂范,发挥党员干部在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过程中的示范作用,配合各相关垃圾清运单位,落实单位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制度执行。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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