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18-01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08-06 | |
名 称: |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计监督〔2018〕1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要求,做好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规〔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确定嘉定区中医医院、南翔医院、安亭医院等3家区级综合性医院为本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依据相应的诊疗科目,严格依法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体检者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核对。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展健康检查活动,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除《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取费用。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五、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动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体检者的支持和理解。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收集并反馈区卫生计生委。
六、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