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101003-2018-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06 |
名 称: |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规〔2018〕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嘉定区实际对未签署《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工作和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各征地办理单位做好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二、当面送达《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的,应由被告知人在《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被告知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告知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的,办理单位可邀请被告知人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办理单位、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留在被告知人的住所;或将《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留在被告知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同意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办理单位可邮寄送达。
存在阻碍办理单位及时送达的其他情形的,经镇级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关同意后,由办理单位参照《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各征地办理单位提供被征地人员接受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确认书或告知书的复印件、《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给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出具收取材料的《公安回执》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因各种原因,被征地人员未提供《居民户口簿》的,相关公安派出所可在户口内册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
2、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
3、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告知书送达回证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