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101003-2018-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04 |
名 称: |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嘉人社规〔2018〕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实现跨区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5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315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三、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人社〔2016〕1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
四、其他
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