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202000-2019-01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19-04-1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办〔2019〕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嘉定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委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区机管局《嘉定区区级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公务用车,指系统内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不准违规购置、处置、装潢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条  公务用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规范使用、单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要指定部门(科室)具体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维护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和张贴统一标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GPS轨迹管理,保障GPS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帐,对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进行信息登记。用车须填写《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表》(见附件1),管理部门(科室)应妥善保管备查。

公务用车应执行回场定点停放制度。在保障公务活动后按规定定点停放,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社会停车场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的定点管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加油“一车一油卡”制度,不得混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公务用车出上海市的,应按规定填写《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出上海市备案表》(见附件2),并向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务用车应当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负责驾驶维护。驾驶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文明出行;

(二)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等是否足够,注重运载过程的牢固性和安全性;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四)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下次出车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用车(含租用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的行为;

(二)使用公务用车上下班的行为;

(三)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办理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四)因公使用公务用车时绕道办理非公务活动的行为;

(五)以应急处置、机要通信、重要接待等名义申请用车而改变用途的行为;

(六)以离退休老干部名义申请用车而用于非老干部本人的行为;

(七)将公务用车出租出借或交由非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用车投诉监督制度。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将按照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表

用车科(室):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用车人:

手  机: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行车路线: 

同行人员: 

用车事由:

科(室)长签字: 

办公室签字: 

领导审签: 

派出车辆: 

驾驶员: 

备 注: 

 

附件2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务用车出上海市备案表

 

申请单位


申请出省(市)理由:

申请出省(市)车牌号码


人数



出省(市)出发地


出省(市)目的地


出省(市)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天数


申请部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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