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09000-2019-01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19-05-08 |
名 称: | 关于开展嘉定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医政〔2019〕10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医疗单位、委监督所: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 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等八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嘉定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 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按季度汇总辖区内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表),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二、各单位要将2019年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联系人:李建青,电话:69530272,邮箱:ylzhy2018@163.com)。
三、请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2020年2月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联系人:姜 天娇,电话: 33976036,邮箱:weijiansuo123@sina.com),同时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管理科(联系人:沈恋迪,电话:69530278,邮箱jdyzk2007@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号贩子”“黄牛”等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三)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医疗欺诈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严肃查处医疗美容、妇科、泌尿外科等专业领域,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到医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结合本年度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全区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并将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开展医疗美容、妇科、泌尿外科等专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月活动。
(二)检查评估阶段(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
各单位就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区卫生健康委对部分辖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 2020年1月)
各医疗单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总结本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做法和成效,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报送专项报告。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
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落实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
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内部途径,卫生监督举报热线,以及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征集线索。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要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此外,结合本年度体检机构、口腔诊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状况评估,及时公示评估情况,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针对医疗乱象整治中发现的“顽疾”以及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建立部门之间长效性、制度化、有约束力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附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附表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 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院
机构类型 | 检查数量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等
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 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三、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 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 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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