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1000-2019-01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19-07-2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公卫联办〔2019〕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制定了《嘉定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嘉定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嘉定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作为区级层面公共卫生策略的议事、协调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定期研究并确定本区重大疾病防治政策和措施,部署落实综合性公共卫生行动,协调解决影响本区居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2.研究制定本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3.规划本区精神卫生工作发展,协调和部署本区重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解决有关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
制定本区公共卫生工作年度计划;承担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督导检查;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办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承办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工作任务。
(一)区委宣传部
1.参与研究制定本区公共卫生相关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落实各部门和有关宣传、新闻机构,将公共卫生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参与组织全区性公共卫生宣传活动。
3.在各级文明创建活动中融入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内容。
(二)区委政法委员会
1.负责本系统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管理工作。
2.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精神卫生管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3.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社区艾滋病防治药物维持治疗,吸毒引起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及管理,吸毒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等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本区公共卫生工作规划、行动计划和要点,并将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公共卫生工作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区经济委员会
1.优先安排有关公共卫生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2.促进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技术进出口与合作。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五)区商务委员会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
(六)区教育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等有关儿童青少年健康的策略和措施。
2.负责在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3.组织学校落实各项保障学生健康的措施,牵头做好近视、肥胖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学校教学环境、学生常见病及其影响因素等学生健康相关监测。
4.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整体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评估和干预,加强面向家长的心理健康知识指导。
5.组织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配备和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辅导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监测、教育和咨询。
6.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七)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1.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公共卫生规划、行动计划和工作要点,并负责将其纳入本区信息化规划和计划。
2.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相关科研计划支持本区公共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新技术、新方法在该领域的应用。
3.负责将公共卫生宣传纳入全区科普宣传计划。
4.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对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
(八)区公安分局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措施。
2.依法做好强制医疗对象、曾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他重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
3.协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九)区民政局
1.负责对符合本区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肿瘤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困难家庭等给予生活救助。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卫生工作政策和涉及公共卫生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3.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和结核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做好其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
(十)区司法局
1.做好司法行政相关对象的公共卫生工作。对在押服刑人员等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组织开展艾滋病、结核病检测,落实开展监管场所羁押人员传染病防控措施。
2.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需的法律援助。
(十一)区财政局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制定本区公共卫生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2.区、镇财政根据本区公共卫生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公共卫生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和效益评估工作。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和完善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人员队伍建设。
2.防止针对艾滋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十三)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环境健康相关监测,落实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十四)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参与制定本区公共卫生工作规划、行动计划和要点,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将其纳入本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行业发展规划。
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本系统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管理工作。
3.将公共卫生知识纳入相关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开展相关工地工人公共卫生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4.在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配合落实相关工地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十五)区交通委员会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利用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公共卫生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依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情。
3.在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组织落实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十六)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区公共卫生工作。
3.组织做好家禽家畜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十七)区水务局
负责本区供水、排水等行业监管。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落实本区疾病防治相关措施。
(十八)区文化和旅游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旅行社组团出入境旅游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有关场所和人群的传染病监测和干预措施。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瘾的有关工作。
(十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区公共卫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2.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和精神卫生规划及政策措施。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组织实施监测和干预。依法监测传染病,强化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本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负责本区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3.承担“嘉定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区应急管理局
1.共同审议本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协助定期通报本区公共卫生应急突发事件情况。
2.协助解决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参加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策略研讨,参与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对食源性疾病、艾滋病、精神卫生、慢性病、儿童近视等疾病防控和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2.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并协调公共卫生公益广告的宣传。
(二十二)区体育局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相关人群重点慢性病、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弯曲异常等疾病的预防干预措施,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2.负责开展出国比赛人员出境前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有关干预措施。
(二十三)区医疗保障局
1.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研究制定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探索医保基金支持公共卫生服务。
3.负责对符合本区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属,肿瘤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等给予医疗救助。
(二十四)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贯彻执行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负责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保障工作。
2.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3.做好公共厕所管理。
(二十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将公共卫生知识纳入拆房和修缮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开展拆房工地和修缮工地工人公共卫生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组织落实拆房工地和修缮工地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二十六)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1.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区公共卫生工作。
2.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二十七)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和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人员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八)区气象局
1.协助编制本区气象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本区气象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年度计划。
2.协助开展本区气象公共卫生服务科研、业务等工作。
3.负责发布本区气象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4.协助开展环境健康相关监测工作。
(二十九)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组织和动员本区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
2.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重大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区工商联
1.动员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
2.对广大民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开展预防重大疾病有关政策和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3.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开展预防重大疾病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做好对募集资金等资源的管理,引导民营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
(三十一)区残联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依法维护持证残疾人中重大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3.做好残疾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二)区红十字会
1.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组织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配合禁毒司法部门做好远离毒品的宣传工作。
(三十三)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建立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并承担相应职责。
1.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辖区疾病防治工作。
2.参与研究制订和落实本区公共卫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将疾病防治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保障疾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4.加强和完善辖区疾病防治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防治专业队伍。
5.及时通报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重要事项。
6.及时制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7.落实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