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7000-2019-01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19-07-04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监督〔2019〕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职健便函〔2019〕8号)要求,为做好本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2019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2019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年11月30日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预防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2019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沪卫职健便函〔2019〕8号)的要求,为完成2019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共28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共13种),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共11种)以及铅中毒、苯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职业性尘肺病等职业病,研究分析本区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逐步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底数,为制定本区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范围
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覆盖全区。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均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即可能导致28种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并采集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信息。全区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复核。
2.辖区内重点职业病报告。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包括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网络直报数据核查与质量控制。依托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直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关键指标进行核查和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以本区截至2018年底报告的所有职业性尘肺病病例为调查对象,开展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摸清本区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的现患和死亡情况。全区以随访与回顾性调查个案数5%抽样,对个案数据进行复核。
5.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建档工作,了解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与外包劳动者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等信息。
6.辖区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含重点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和实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二)监测方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数据,数据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常规监测。监测工作与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相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采集本区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数据,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复核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通过居民死因监测、历年职业性尘肺病调查与尘肺病报告系统获得基础数据后,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本辖区内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病人进行电话或上门随访,调查掌握有关信息。
3.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和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采集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集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三)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编制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报表,进行数据填写和录入,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对辖区内所监测的重点职业病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撰写《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应于2020年1月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四)质量控制
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用表格和报表、数据复核、质量控制、工作评估表及报告撰写要求等参见《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手册》(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通过统一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摸底调查和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获得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业病监测机构的作用,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技术保障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个案数据录入或上传至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收集、汇总分析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保存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负责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复核;负责以随访与回顾性调查尘肺病个案数5%抽样,对个案数据进行复核;负责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中疾控“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中“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的网络直报工作;负责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不含尘肺病、放射性疾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等网络直报的审核,及时将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委监督所;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用人单位建立和更新职业卫生档案;负责整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病人工伤保障情况资料;负责撰写《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底数,做好尘肺病的随访与回顾性调查,以及录入数据、开展质控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监测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明确专人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中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职责,具体包括: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通知》要求(沪卫监督〔2011〕030号),及时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上海市相关信息系统;负责按相关要求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个案数据库;负责将每家企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汇总结果和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情况填入“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并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对于体检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例,需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并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所有报表的纸质版本机构留存。
4.各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以全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5%抽样,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各医疗机构重点职业病监测中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质量和相关网络直报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2019 年度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检查考核。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郝立 综合监督科(法制科),电话:69530069,传真:69530069,电子邮箱:jdzhjdk@163.com。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俞太念(项目联系人),电话:69530680,传真:59916107,电子邮箱:ytn163@163.com。
汤建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职业病报告工作联系人),电话:69530680,传真:59916107,电子邮箱:ttt163-com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