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分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6309000-2019-01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发文日期: 2019-08-27
名 称: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农委〔2019〕8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9〕4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五部门结合本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设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和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条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设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单一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1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2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300个以上农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区农业执法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2年资信情况证明;

9.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企业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证书。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镇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镇农业主管部门在报所在镇分管领导同意后(须加盖镇政府公章),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按照《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审,一类指标必须全部合格,二类指标不合格不得超过三个。

第八条  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嘉定三农频道、嘉定农业微信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为申报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必要条件;

2.优先申报相关财政扶持项目;

3.可享受相关低息贷款、贴息贷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在监测年份,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绿色食品证书等,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上报监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区重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及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测意见,进行监测评审。

根据监测评审意见,对通过监测,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保留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其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经济运行等方面情况的跟踪调查。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报表(表式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及时报送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期满应进行监测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其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农委〔2014〕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1.pdf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附件2.pdf

      3.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指标体系

附件3.pdf

《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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