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WD8301000-2019-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交通委 发文日期: 2019-09-17
名 称: 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嘉交〔2019〕7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交通委和区依法治区办要求就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委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相关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事前公示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属各执法单位、申通集团、机场集团应当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将本单位、本地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报委。委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本市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录入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由平台统一公示。

2、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统一配备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事后公示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之前,将本单位、本地区上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报委。委将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汇总情况上报市交通委。

4、公示信息的更新、更正及撤销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本市以及本区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更新、更正和撤销工作。

如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信息变更情况报委,由委报送市交通委。

(二)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一般记录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用语,采用统一的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2019年10月底前,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书格式文本相关制度。

2、特别记录要求

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采用视音频记录的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

(2)实施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现场(场所)。

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

(2)勘验;

(3)抽样取证;

(4)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5)听证;

(6)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7)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音像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无菌等高风险现场(场所),可不作视音频记录。视音频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执法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开始视音频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视音频记录应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视音频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音像记录采用照片或者音频等记录的,记录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要求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执法具体情况确定。2019年12月底前,市交通委制定出台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将音像记录设备配备需求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50%的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工作;于2020年底,基本完成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市交通委制定出台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2020年1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用语指引、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4、记录资料管理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同时,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

5、记录资料归档要求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市交通委制定、完善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6、线上工作系统的建设和记录资料作用的发挥

鼓励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建设、完善线上工作系统,逐步建设、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记录资料的作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2)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法制审核目录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于2019年10月底前制定本单位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审核机构

委属各科室拟以委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委办公室与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委属各执法单位拟以本单位或委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委属各执法单位进行法制审核。

4、审核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当在法制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

5、其他规定

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的程序、审核意见的处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审核责任等事项按照《实施方案》附件3《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执行。

二、全面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

(三)注重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抓好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实施“三项制度”的人员,原则上,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通过岗前、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视为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免于参加本市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四)开展培训宣传。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等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落实“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201909290919584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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