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1001-2019-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2019〕10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6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以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承办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 受理和答复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 组织开展局机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四) 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履行我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科室(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分类整理、核实核对以及报送和更新工作。协助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
第三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与我局职责范围有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规范性文件;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
(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简称“三安全一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于“三安全一稳定”的适用,应当在适用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备,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局门户网站;
2.“嘉定人社”微信公众号;
3.具备条件的办事窗口和服务大厅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我局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或“上海嘉定”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
(三)通过局办公室传真提交申请;
(四)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信息报送。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公文类、政务类动态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发布。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安排在局门户网站等公开途径发布。同时,向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信息更新。对已修改、过时和废止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即时提供更新信息,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或删除。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以及信函、传真等多种途径,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可以明确答复的,应当予以及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提出拟办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后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告知答复期限。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处理。相关科室(单位)针对申请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公开的,附上公开信息内容随原件一并反馈局办公室;对不同意公开的、或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有异议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答复。对相关科室(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局办公室经保密审查后统一答复申请人。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归档。局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材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我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