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6307000-2019-3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17 |
名 称: | 关于做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 排放验收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环发〔2019〕3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嘉环发〔2019〕34号
关于做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
排放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锅炉使用单位:
为做好本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根据《嘉定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嘉府办发〔2019〕14号),现就锅炉排放验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各单位应对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对在用中小燃油(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2.锅炉改造完成并稳定运行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资质情况可通过市局网站(http://219.233.250.34:8086/Company
/result.aspx)查询。
3.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监测结果应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对无法调节工况的锅炉,单位应提供证明材料。
二、其他要求
1.锅炉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本条款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国家和本市对排气筒高度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3.各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备查,台账的内容包括燃料消耗量等能源使用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投运率以及在脱除污染物过程中试剂使用量等内容。
4.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三、排放验收审核
(一)申报要求
采用书面方式申报。除《嘉定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嘉府办发〔2019〕14号)和相关通知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外,锅炉使用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与留档:
1.《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表》一份。
2.锅炉监测报告两份(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均盖章)。
3.对于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项目,20蒸吨以上锅炉应提供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证明材料一份。
4.对无法调节工况的锅炉,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二)审核方式
局大气环境和辐射管理科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环境监测站对锅炉排放监测报告开展审核,确认是否达标排放,并结合年度监测计划开展抽查。
(三)联系方式
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和辐射管理科
地址: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3号楼202室
联系人:周晓
联系电话:39178619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