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的请示
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的请示
索 引 号: WC6307000-2019-1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4-04
名 称: 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的请示
文 号: 嘉环发〔2019〕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嘉环发〔2019〕12号

 

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的请示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机构改革方案》(嘉委发﹝2019﹞3号),我局起草了《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现予上报,请予批复。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4日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是主管全区生态环境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区污染物减排目标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取水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调查、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按全市统一部署,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执法后督察。

(十二)负责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参与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按全市统一部署参与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研究与昆山市、太仓市等毗邻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提出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碳指标的核定等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本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工作,承担公文、会议、信息、保密、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及内部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落实组织、人事、统战和工、青、妇、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对口交流合作。

(二)综合规划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工作。开展生态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意见、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服务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其他为企业服务的事项受理工作。

(四)执法监督科。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与监测工作。负责拟定生态环境执法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和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工作,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听证、复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水环境与土壤环境科。负责地表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应急取水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6正1副。

第六条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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