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3000-2019-01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19-09-02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基层〔2019〕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34号),结合嘉定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日

 

 

 

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全科医生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一)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以三级医院专家团队为依托,全面提升全科医生骨干的执业能力、“全”“专”结合能力和专业素养。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全科医生骨干,形成一套实用型、针对性强的全科医生理论和实践培训的专项课程,完善我区全科继续医学教育机制。

(二)经过培训考核后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学员可获得双证:《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合格证》及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证书。

二、主要内容

(一)培训对象

1.全科医生。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取得全科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的一线临床医生。

2.推荐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积极向上;在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三年;年龄<45周岁;原则上获得上海市、区十佳家庭医生、星级全科医生等荣誉,参加嘉定区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全科师资优先考虑。

(二)培训机构

瑞金医院北院。

(三)培训内容

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常见症状鉴别诊断和处理、示教门诊、临床技能操作等;选修课为专科门诊。

(四)培训时间

首批培训时间2019年10月中旬-2020年4月,必修课每月安排1个双休日,2天;选修课每周安排1-2次,每次半天。

(五)学员选派

2019年首期计划培训30名,至2022年共六期,计划培训180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推荐条件、推荐数量(每年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数的5%)确定本单位培训人员名单,并填写推荐表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见附件)。

(六)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出勤考核、过程考核及综合考核。出勤考核指培训期间出勤率达100%,如有请假,由学员所在单位出示证明上报至嘉定区卫生健康委;过程考核是指每三月的课程结束后的相应考核;综合考核是指全部培训结束后的考核,均由瑞金医院北院组织实施。原则上过程考核没有通过者,不能参加综合考核。三项成绩合格者,由瑞金医院北院和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共同核发《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培训合格证》。

三、组织管理

(一)嘉定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制定培训方案、落实专项经费和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瑞金医院北院

根据需求制定全科培训课程,承担培训班日常教学管理,邀请专家授课、带教和各项考核;开展项目培训前、后评估与总结,并逐步完善培训项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认真组织实施,选派符合条件、勤奋好学的全科医师骨干优先参加培训,统筹协调好单位内部工作安排,分批次选拔报送培训人员。对于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学员,建议单位予以适当奖励,鼓励其在单位内部开展带教。

四、保障措施

(一)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将此培训列入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并予以专项经费配套。

(二)合格证作为单位职称聘任、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优先推荐赴境外交流学习,优先参加区内相关评优评先。

(三)培训考核实行奖惩制。考核排名前三的学员,适当予以奖励,不合格学员所在单位将在基层单位年终绩效考核中体现。

 

附件:2019年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学员推荐表

 

 

附件  2019年嘉定区全科医生骨干“瑞金班”学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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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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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   称


参加工作年月


在本社区工作年限


嘉定区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全科师资 □是□否

工作单位


手机


学习/工作经历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卫生

健康委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盖章后区卫生健康委、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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