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索 引 号: WB4302000201905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1-12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 号: 嘉司〔2019〕5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嘉定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22日

 

嘉定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结合本区司法行政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工作实际,提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

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

(一)事中公示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责任科室:律公科。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责任科室:律公科。

3.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责任科室:律公科。

(二)事后公示执法信息

4.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本系统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责任科室:律公科。

(三)执法信息的更新、更正及撤销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关于本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执法信息的更新、更正及撤销工作。

责任科室:律公科。

(四)行政执法数据的公开和报送

6.每年按照市司法局的有关要求报送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数据。

责任科室:法制科、律公科。

二、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五)做好全过程记录工作

7.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执法用语。

责任科室:律公科。

8.采用或者制定统一的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制定文书格式文本的,要明确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对证据记录和程序、决定等的文字记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记录;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如实反映行政执法过程。

责任科室:律公科。

9.做好全程音像记录工作。本系统应当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及国家、本市规定的及本系统认为应当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现场(场所),做好全程音像记录工作。全程音像记录,一般采用视音频记录。

责任科室:律公科。

10.做好视情音像记录工作。本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包括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抽样取证,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及本系统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责任科室:律公科。

11. 音像记录要求。音像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视音频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本系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开始视音频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视音频记录应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视音频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采用照片或者音频记录的,记录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律公科。

(六)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12.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和设施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购置行政执法装备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科室:办公室、律公科。

(七)做好记录管理、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13.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等(以下简称“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本系统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责任科室:办公室、律公科。

14.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责任科室:办公室、律公科。

三、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八)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5.区司法局经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国家、本市规定及本系统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需审核的相关材料,自决定建议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责任科室:律公科、办公室。

16.审核机构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审核期限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当组织外聘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与,并将外聘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记录。

责任科室:办公室、律公科。

(九)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17.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程序。区司法局经办科室收到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办科室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经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异议说明与相关材料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科室:律公科。

18.区司法局经办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责任科室:律公科。

(十)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19.制定本单位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责任科室:律公科、办公室、法制科。

(十一)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20. 探索建立由公职律师组成的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科室:办公室、律公科、政治处。

(十二)提升基层审核机构的业务能力

21. 不断提升基层审核机构的业务能力,积极探索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科室:法制科、促进法治科。

四、加强队伍建设

(十三)抓好“三项制度”队伍建设

22.配足配强实施“三项制度”的人员,通过岗前、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责任科室:政治处、律公科、法制科。

23.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

责任科室:政治处、办公室。

五、做好培训宣传落实工作

(十四)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培训工作

24.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责任科室:法制科、政治处、律公科。

(十五)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宣传工作

25.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科室:普法治理科、法制科、律公科。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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