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8205000-2019-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建管联〔2019〕3 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监管的要求,规范非招标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
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监管的要求,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 (含) 以上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集体或集体控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管线搬迁、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
区、镇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达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依据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其余的则为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www.jsgcztb.jiading.gov.cn)上实施。区建管委对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活动按照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实施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市联审平台生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采购结束后,相关合同信息必须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备案。
第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立项批复后,完成项目信息报送等相关项目登记手续;
(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
(三)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一般应具备满足施工条件的设计图纸。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一般可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直接进行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当将集体决策情况书面报送上级纪委监委。采购人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项目信息及“三重一大”决策意见后,经审核可直接打印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采购人要求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书面申请,可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区内公开招标,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要求管理。
第六条 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统一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 项目主体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小型建设工程实施非招标采购。
第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如出现串标围标、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或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虚假、恶意投诉、其他违法等不诚信行为的,两年内禁止参与本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并在嘉定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区、镇两级审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绩效考核内容,由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各项目主体自行采购。(采购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