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301000-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3 |
名 称: |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函》的复函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2020] 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贵院的《函》收悉。贵院咨询申请执行人景风与被执行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小区104街坊267/5丘国建设用地的规划图纸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能由自然人购买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沪嘉规土〔2013〕出让合同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新受让人性质进行限定。
特此复函。
附件:土地使用规划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