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11000-2020-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0-01-31 |
名 称: |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预防〔2020〕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本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检分诊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有关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登记报告等制度,并在诊室布局、诊室标识、消毒隔离等方面加强管理。未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筛查,落实就诊病人信息登记与跟踪,特别是对于具有发热症状且具有疫情发生地区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应重点强化跟踪、报告与引导工作。
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合街镇、居委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协助管理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和密切接触者,积极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对居家或集中隔离人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认真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开展隔离观察的医务人员队伍组织、排班与培训。
三、主动加强健康宣教与指导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加强对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宣传与针对性指导,要协同街镇、村居委力量,深入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指导,并对街镇和村居委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控知识培训。通过电话、海报、横幅、电子屏、宣传栏微信等多种形式,主动发送健康提示与自我防护知识,及时回应居民提出的健康咨询,消除居民疑虑,推动形成积极、科学应对疫情防控的社区氛围。
四、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防治、接诊与医学观察过程中,应按照标准预防原则,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消毒等各项防护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