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4304000-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05 |
名 称: | 关于下发《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应急〔2020〕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安全稳定工作要求,现将《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指导意见》下发你们,请及时将指导意见精神传达到本辖区内相关工贸企业并督促落实。
附件: 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指导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
指导意见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0〕5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嘉防病办〔2020〕1 号),《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嘉安委办〔2020〕1 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工作,以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的实际行动来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本区企业节后复产复工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在嘉定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贸企业。
二、适用时间
从即日起至本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解除之日为止。
三、总体安全提示
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或新开工的工作要求(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的相关企业除外);
2.强化对返岗人员以及进入厂区的合作商、承包商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落实重点地区或途径重点地区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的工作要求,确认安全后分期分批安排上岗;
3.建立进出作业场所实名登记和体温监测制度,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提倡以电话、视频、微信等线上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安全交底和各类工作会议,在满足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流动;
5.本市暂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线下培训期间,可安排2月1日以后尚未及时复审的持证人员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6.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完善应急管控措施,合理增配安全人员,加强现场作业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具备防疫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四、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指导书
2.企业春节后从外省市返嘉人员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调查表
关于下发《嘉定区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