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4302000-2020-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12 |
名 称: |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应急〔2020〕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和精准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12号)要求,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全力防范化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自查自纠自改,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不断提升本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本质度,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等行业相关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具体行业细分详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医药、电力、市政等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三、整治重点
(一)责任制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
(二)进口登记
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通过贸易型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定期检查贸易型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
(三)使用申报
未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30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使用申报的。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的。
(五)安全评价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的。
(六)设备管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隐患整改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附件2)的;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隐患,包括安全评价指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项的。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4月底前)
各安监站(所)要深入开展排查,摸清使用企业底数,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的样式,建立监管台帐。重点排查《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其中: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集中供气点的使用企业;涉及清洗使用酸碱、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固定储罐的使用企业。
部署排查阶段,各安监站(所)如发现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附件2)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中的重大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我局将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安监站(所)要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按照风险点实施动态分级管控。风险隐患信息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37号)要求及时上报。
自查自纠阶段,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所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各安监站(所)要对照部署排查阶段建立的监管台帐,依托专业机构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未开展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和使用申报、未按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评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我局将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从严处罚并采取媒体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或纳入“黑名单”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集中整治阶段,应急管理局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国庆节和进博会前大检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相关使用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对部署排查不到位、集中整治不力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街镇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安监站(所)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谋划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问题,要力争在年底前形成工作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
各安监站(所)要把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底板。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呈现量大、类杂、面广、点散的特点,部署排查工作难度较大。各安监站(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与村、社区、园区及相关企业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联、资源共享、成果共建的常态化组织体系。
(二)推动管理工作
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等工作存在一定的历史欠账。各安监站(所)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辖区相关企业的进口登记、使用申报情况,指导使用企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
(三)提升安全意识
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后果。各街镇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等媒介,或者组织开展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安监站(所)于4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6月25日前,报送年中工作小结和更新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1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更新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和《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4)。
附件:
1.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
4.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pdf
附件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