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C9905000-2020-01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2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水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水务〔2020〕1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全过程行业监管,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嘉定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水务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嘉定区水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0年1月22日
嘉定区水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全过程行业监管,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嘉定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水务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务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审价、工程检测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等企业以及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嘉定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负责对本辖区水务建设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采集后同步纳入“信用嘉定”平台。
第四条 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
在本区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水务工程建设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水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五)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六)意识形态领域有错误倾向性的言论或行为的;
(七)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九)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水务工程建设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三)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背离招标原则的合同;
(十四)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十五)水务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对水务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
(十六)在水务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无理由反复投诉的;
(十七)在水务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或未按照水务行政审批要求开展建设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十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区水务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第五条 信息采集
区水务局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对信息采集的真实性负责。
基本信息包括在水务市场中各方主体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失信信息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示
区水务局对拟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同时通过“信用嘉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另行核实;无异议的,由区水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认定为“黑名单”。
第七条 信息公布
“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对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在“信用嘉定”网站上发布。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公布期限、查询期限
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原则上分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三种,查询期限统一为五年,均自公布之日起算。超过查询期限的失信信息不再提供查阅或查询,不得使用和评价。
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六项之一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失信主体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七~十五项之一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失信主体公布期限为六个月;对符合本意见第四条其余项之一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失信主体公布期限为三个月。
第九条 修复和退出
对适用信用修复的“黑名单”主体,鼓励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区水务局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区水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第十条 监督、警示和惩戒措施
(一)区水务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照失信“黑名单”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查,且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二)区水务局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水务工程建设招投标。
(四 )对屡次进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区水务局对其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取消其参加资格。
(五)区水务局对照失信“黑名单”,利用建设市场诚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限制和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区水务局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和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篡改信息数据。如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