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H2301000-2019-01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商务委 发文日期: 2019-08-13
名 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商〔2019〕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科室: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年休假和请假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

(一)本委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非在编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以本人档案或社保缴费年限记录为准,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

(四)各科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安排科室内2人及以上同时请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及时递交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请2天含2天以上的),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病假可事后补办手续,需附必要的病假证明。

(二)病假期间的福利政策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含),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 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的津补贴政策按照嘉定区人社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执行。

三、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父母亲均不在上海,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三)探亲假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审批程序参照年休假程序。

四、请、休假报批流程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请、休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休假时间2天(含2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科室负责人请假,请、休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2天(含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请、休假申请由本人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出,凡离开本市的,应在“请假事由”或“去向”中注明所去目的地;因私出国(境)的,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外出人员需通过“嘉定区机关干部日常管理信息化平台”中的“请休假申请”模块完成规范化填写,并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四)本委工作人员,凡是参加疗休养、学习培训、利

用节假日外出等离开上海1天(含1天)以上的,须在“嘉定区机关干部日常管理信息化平台”中的“外出申请”模块完成规范化填写,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如遇临时突发性原因需请假的,应按审批权限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脱岗休假或无正当理由请、休假超出批准时间的,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产假、婚假、护理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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