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2301000-2019-01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委 | 发文日期: | 2019-08-13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商〔2019〕1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科室: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印章,主要是指嘉定区商务委各级各类实物印章,包括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印章、嘉定区商务委印章、嘉定区金融工作局印章、嘉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章及委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嘉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印章)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严格、规范、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嘉定区商务委印章由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印章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禁止在空白纸张、信笺、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第六条 实物印章使用范围 实物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以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嘉定区商务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奖状、证书;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类审批表格、业务报表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的介绍信、证明、证件、合同等。
第七条 实物印章用印审批 使用实物印章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履行审批手续:
(一)以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嘉定区商务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二)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印章或嘉定区商务委印章,应填写用印登记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事调整等事宜,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由负责保管的工作人员加盖,或者在其直接监督下加盖。
第九条 印章临时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所在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应当另行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提前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