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WH2301000-2019-01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商务委 发文日期: 2019-08-13
名 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嘉商〔2019〕1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科室: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印章,主要是指嘉定区商务委各级各类实物印章,包括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印章、嘉定区商务委印章、嘉定区金融工作局印章、嘉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章及委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嘉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印章)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严格、规范、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嘉定区商务委印章由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印章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禁止在空白纸张、信笺、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第六条 实物印章使用范围  实物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以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嘉定区商务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奖状、证书;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类审批表格、业务报表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的介绍信、证明、证件、合同等。

第七条 实物印章用印审批  使用实物印章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履行审批手续:

(一)以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嘉定区商务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二)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嘉定区商务委党组印章或嘉定区商务委印章,应填写用印登记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事调整等事宜,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由负责保管的工作人员加盖,或者在其直接监督下加盖。

第九条 印章临时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所在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应当另行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提前做好交接工作。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