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上海市嘉定区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7000-2020-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2-14
名 称: 关于调整《上海市嘉定区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打非办〔2020〕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工作实际,我办调整了《上海市嘉定区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上海市嘉定区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更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含非法医美)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调整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或有效制止;或者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的经费奖励。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指导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实施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工作,配合落实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非法行医有奖举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本区非法行医有奖举报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告知并发放举报奖励、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材料审核,并配合做好市级非法行医有奖举报落实衔接等工作。

各街镇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本辖区非法行医有奖举报制度,配合全区性的非法行医有奖举报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非法行医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非法行医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嘉定卫监微信平台等形式,向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举报(或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转交、移送)的,属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范围

属于下列非法行医违法线索之一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擅自开展一般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的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专业)或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专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个人未取得本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六)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七)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奖励条件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

(三)提供被举报对象的信息应尽量准确、具体,包括非法行医人姓名、性别以及非法行医的确切地址(包括存放药品地址)、非法行医类别、非法行医时间或规律等有利于查实违法行为的线索;

(四)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举报情况经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或者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对非法行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对被举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

(四)不涉及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无法联系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非法行医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查实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并经查实,或罚没款超过10万元的,或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

(一)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照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涉及多个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经费可合并发放;

(四)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申请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六)除举报事项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罚款金额部分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

(七)举报人分别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线索的,如举报人申请市级奖励,则区级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告知及申请

(一)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采用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使用录音电话并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二)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记录在案。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提交《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号。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如遇申请人无有效银行卡等情形,则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并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6)。

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4),并附《非法行医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

无法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举报调查报告或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通知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在举报奖励通过审核后,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5),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经审核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经费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联系方式

本区非法行医举报电话:962223;举报联系地址:嘉定区马陆镇大治路468弄3号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邮编:201818;电子邮箱:jdywfzb@163.com

第十七条 税金缴纳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

      5.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

      6.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附件1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pdf

附件2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pdf

附件3 授权委托书.pdf

附件4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pdf

附件5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pdf

附件6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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