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303000-2020-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10 |
名 称: | 关于我区征地补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2020]2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对征地工作程序作了重大调整。为做好《土地管理法》新法实施后的征地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和市人社局以(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于3月5日发布《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进一步理顺相关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区征地补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文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工作,区规划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同步征询了区人社局和区征收中心工作意见,现已完成。为尽快做好我区征地补偿的规范工作,对于该《意见》的发文问题,建议如下:
由区政府委托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联合发文。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发布问题。
市《若干意见》规定:“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批复后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其中关于《拟征地告知书》的发布问题,建议如下:
1、《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由区政府委托区规划资源局对《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加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2、《拟征地告知书》经同意发布后,进行公告,《拟征地告知书》加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三、征地补偿方案审批问题。
市《若干意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关于该规定中“方案”的审批问题,鉴于上述方案中多是格式性条款和规定标准,依据前期的惯例做法,建议如下:
1、由区政府委托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会签审批,审批后加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2、由区政府委托区人社局对“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后加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社会保障专用章”。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若干意见》中亦对此作了规定。在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由于工作分工细致,涉及多个部门,且风险点不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谁负责、怎么做的问题突出。对于该问题,建议如下:
1、由区政府委托区规划资源局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区征收中心共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在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指定具体实施机构。
3、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中委托第三方实施的,由区规划资源局编制财政预算,落实评审经费。
五、《征地公告》发布问题。
市《若干意见》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于《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问题,建议如下:
由区政府委托区规划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加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附件:
1、《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2、《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20年3月10日
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现依据市规划资源局、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本区做好征地补偿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拟申请征地
第一条、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意见书等批复文件和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后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申请。
第二条、启动征地工作时,由区规划资源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告《拟征地告知书》。
第三条、区规划资源局应将公告的《拟征地告知书》同时告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并开具《拟征地项目信息告知单》,告知相关征地工作信息。
第四条、区人社局在收到《拟征地项目信息告知单》后,应组织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规划资源局下属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规土中心)负责依法开展拟征地范围内土地、青苗和农村集体财物的现状调查和登记工作。
区征收中心负责做好被征地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登记、选定评估机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等工作。
二、征地补偿方案
第六条、根据调查登记结果,由区规土中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征收中心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根据拟征地项目信息由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制定完成后,依法开展公告、听取意见和听证工作。
第八条、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区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人社局组织。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确定后分别由区规划资源局和区人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批准后,用地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并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应按工作职责依据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与相关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三、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启动后,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人社局和区征收中心组织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充分考虑拟征地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及听证情况,征地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相关工作及问题。
第十三条、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需要组织评审的,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人社局、区征收中心实施,并形成评审报告和审核意见。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在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前完成。
第十四条、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四、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规划资源局汇总各部门征地工作材料和数据,组卷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用地单位和各部门执行生效的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确定的内容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社局应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对达不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依法需协调处理的,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区征收中心依法定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办理结案手续,向用地单位出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案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结案表”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