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101000-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规[2020]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规划资源局、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征地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日
关于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现依据市规划资源局、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本区做好征地补偿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拟申请征地
第一条、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立项文件批复、规划土地意见书和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后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申请。
第二条、启动征地工作时,由区规划资源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告《拟征地告知书》。
第三条、区规划资源局应将公告的《拟征地告知书》同时告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并开具《拟征地项目信息告知单》,告知相关征地工作信息。
第四条、区人社局在收到《拟征地项目信息告知单》后,应组织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规划资源局下属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规土中心)负责依法开展拟征地范围内土地、青苗和农村集体财物的现状调查和登记工作。
区征收中心负责做好被征地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登记、选定评估机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等工作。
二、征地补偿方案
第六条、根据调查登记结果,由区规土中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征收中心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根据拟征地项目信息由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制定完成后,依法开展公告、听取意见和听证工作。
第八条、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区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听证工作由区人社局组织。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确定后分别由区规划资源局和区人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批准后,用地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并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应按工作职责依据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补偿工作,与相关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三、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启动后,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人社局和区征收中心组织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充分考虑拟征地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及听证情况。征地工作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相关工作情况及问题。
第十三条、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需要组织评审的,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人社局、区征收中心实施,并形成评审报告和审核意见。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在相关征地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前完成。
第十四条、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四、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规划资源局汇总各部门征地工作材料和数据,组卷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用地单位和各部门执行生效的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确定的内容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社局应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对达不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依法需协调处理的,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区征收中心依法定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办理结案手续,向用地单位出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案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结案表”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2020年5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