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9000-2020-01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5-15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医政〔2020〕1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合作,加速医学科技人才培养,整体提升本区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发展,现将《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要求,规范和加强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优化辖区医学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促进嘉定区医学研究与转化,推动嘉定区医学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目标任务

第一条 科研中心建设目标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合作,用5-10年建成与上海市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相匹配的临床科研平台,整体提升本区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条 科研中心是区属医学科研机构,受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管理,设在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利用依托单位已有的科研能力,整合区域医学科研资源,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创新能力,承担和完成临床、中医药和公共卫生等相关科研任务。

第三条 科研中心是嘉定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属医疗机构进行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平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医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技术平台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区卫健委牵头成立科研中心理事会,承担投入和管理职责。理事会组成中,区卫健委为主任委员单位,依托单位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科研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季度例会和定期听取工作报告;

(二)负责对科研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三)聘任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审定学术委员会建议名单;

(五)审议批准科研中心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有关科研中心建设和制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二)向理事会推荐科研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常务副主任、工作人员;

(三)配合区卫健委做好对科研中心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及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科研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20至2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埠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三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科研中心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三)评议科研中心的研究成果;

(四)参与评审区医学科研项目和科研中心科研项目的进展及研究成果;

(五)听取和审议科研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建议科研中心有关的重大学术活动;

(七)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科研中心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涉及科研中心制定战略发展、调整研究方向等重大决策,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科研中心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依托单位和科研中心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科研中心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经常性的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由科研中心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理事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整需由科研中心主任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理事会批准。科研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和换届聘任工作。

第四章 科研中心职责

第十条 围绕本区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本领域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第十一条 搭建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共享平台,负责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科研指导,培育优秀的临床科研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较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第十三条 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科研中心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按照科研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科研中心的专职人员编制。科研中心主任和依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科研队伍,保证科研中心的开放与运行。

第十五条 科研中心的专职和院内外兼职人员受依托单位管理。科研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中心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依托单位在其经济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

(一)管理人员

科研中心管理人员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科研中心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区卫健委、理事会和依托单位负责。秘书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研究人员

科研中心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科研中心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科研中心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三)技术人员

科研中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部分研究工作。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

(四)兼职研究人员

科研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是科研中心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科研中心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中心规定的研究任务。科研中心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第五章 区域科研共享平台的建设

第十七条 科研中心整合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科研力量,搭建研究网络形成科联体。联合体内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开展项目合作,合力提升研究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通过纽带合作、平台合作和产业技术联盟三种合作模式,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内实验室、企业的密切合作,共享实验仪器、技术平台和专家导师等多项优质资源,实现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科研中心合作平台利用院、校、企的优质的科研学术资源,支撑人才建设。通过设立科研专项,以项目研究带动专家、教授、医务科研人员及优秀的医务青年之间合作交流,促进人才的快速成长。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中心经费来源鼓励多元化,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企业等其他机构支持为辅。区卫健委每年投入200万元作为科研中心的运行和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实验室运行费、科研开放基金、学术活动等实验室运行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中心的建设经费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提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审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理事单位划拨,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中心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科研中心主任 (或常务副主任)负责。科研中心的日常支出由科研中心主任审批、依托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监督

(一)科研中心专项资金参照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财政经费支出规定执行。企业支持的资金如有定向安排,则按定向安排的内容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三)科研中心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管理考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组织开展对科研中心的检查和考评,听取科研中心的工作报告并评估科研中心对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各单位支撑情况、科研中心的管理效率和运行效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中心上报主管部门和理事会获批准建设的项目,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授权依托单位协同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中心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卫健委主管部门、理事会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理事会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研中心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科研中心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理事会名单

 


附件  嘉定区临床科研中心理事会名单

 

主任委员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理事长

方云芬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任

 

副理事长

褚文革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副主任  

黄旭元  嘉定区中心医院         院长

 

理事

高  飞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事科科长

项  珠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务科科长

王  涛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管理科 (科技教育科)科长

李  莉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董  铭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管理科(科技教育科)副科长

陈颖敏  嘉定区中心医院                副院长

常  庆  嘉定区中心医院                科研科科长

封卫征  嘉定区南翔医院                副院长

徐国海  嘉定区安亭医院                副院长

葛晓麟  嘉定区江桥医院                副院长  

朱宏文  嘉定区中医医院                副院长

龚  明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院长

张丽峰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副院长

徐  睿  嘉定区牙病防治所              副所长

钟培松  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朱  杰  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任

李  强  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任

盛  飞  南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任

田  源  嘉定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        主任

以上人员若有职务变动,由继任者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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