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8303000202000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科委 发文日期: 2020-04-2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科[2020]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围绕我区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任务,聚焦打造嘉定创新活力之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嘉定”发展动力,全面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本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各类研究课题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跟踪管理、监督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区经济社会事业领域的研究课题,区科委可根据需要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和支持范围。

(一)农业科技攻关课题和现代农业科技研究课题。

(二)医学卫生类等技术研究课题。

(三)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技术研究课题。

(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研究课题。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自然科学研究课题。

本办法不支持已获得各级财政补贴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区科委每年发布研究课题申报通知。

(二)课题组填写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三)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拟立项课题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

(四)课题立项后,区科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嘉定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任务书”,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全额下达课题支持经费。

(五)课题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可根据具体研究课题需要确定执行期。

(六)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课题验收,并形成课题结题报告报区科委备案。

(七)未到课题结题时间但已完成的课题可提前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方可提前验收。

(八)课题确需延期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一般应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前一个月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九)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终止或更改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委作正常撤销课题处理,在区科委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报送区科委核批,剩余的课题经费按原途径退回财政。

第五条  经费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支出范围使用,符合区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课题验收通过后,如有专项经费节余,节余的课题经费按原途径退回财政。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可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使用课题经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审计,课题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时结题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区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对没有正当理由终止以及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解除课题任务书、终止课题、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

(三)对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实施课题过程中的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将录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嘉定区农业和社会事业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嘉科[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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