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3000-2020-009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5-19
名 称: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基层〔2020〕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做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应用,提高我区健康管理水平,现将《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的通知》(沪卫基层〔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指标,做实健康档案管理

根据《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要求,我区将于2021年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考核指标调整如下:

1.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要求不低于75%。

建档要求:指完成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不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基本信息填写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

2.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符合健康档案内容规范要求的电子健康档案份数/辖区电子健康档案总份数×100%。要求不低于80%。

电子健康档案内容规范要求: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摘要信息、健康服务记录、健康管理记录完整、无遗漏,其中健康服务记录需要有符合年龄、人群特点的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3.电子健康档案动态更新率=1年内更新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份数/辖区电子健康档案总份数。要求不低于80%

4.电子健康档案利用率=1年内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调阅健康档案人次数/建档人群年内服务人次数。要求不低于30%。

二、明确责任,完成档案迁移工作

按照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移工作相关要求,以家庭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于6月20日前完成本团队已签约的所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移工作。对健康档案所属机构与签约关系所属机构不符的居民,应将其电子健康档案迁至签约医疗机构;对未签约的居民,按照居住地管理其电子健康档案,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其提供1+1+1签约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移工作完成情况将列入2020年下半年健康管理质控考核项目。

三、以人为本,提供优质管理服务

在完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移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格式调整工作(6月20日前)的基础上,家庭医生应于8月底前完成对本团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以及辖区外与本团队有1+1+1签约关系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核实和完善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2020年下半年健康管理质控考核项目,以抽查的形式核实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未至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团队应每年至少与其对接1次,核实与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充实与完善个人健康服务情况。此项工作将列入健康管理常规质控考核。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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