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建立上海市嘉定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20-05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9-02
名 称: 关于建立上海市嘉定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发〔2020〕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的函》(沪卫监〔2020〕5号),经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全体成员单位第一次会议研究,现决定建立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组成人员如下:

召 集 人:方云芬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

副召集人:马应明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仝西占 区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石中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

周信伟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林华  区委编办副主任

       鄢春生  区融媒体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编

张德海  区人大教科文卫(侨民宗)工委主任

蔡  军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管春华  区商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朱  芳  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  鑫  区科委副主任

夏桂元  公安嘉定分局副局长

李广奇  区民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沈华强  区司法局副局长

刘菊英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洪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云峰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卢  雯  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苏永强  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王震波  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东  区审计局副局长

丁  喆  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副书记

徐  葵  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晓红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红芳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严  龙  区地区办四级调研员

刘军民  区机管局副局长

严  峰  区税务局总经济师

张  静  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国震  区城运中心副主任

顾军伟  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处)

肖友广  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叶  蓉  安亭镇副镇长

樊立新  嘉定新城(马陆镇)副镇长

罗惠兰  南翔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钱伟勤  江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沈雅玲  徐行镇副镇长

陈建英  外冈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冯建华  华亭镇副镇长

冯  晴  嘉定镇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叶晓华  新成路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董旭东  真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方文  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处)

钱亚萍  菊园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会商机制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络员:杜光兵  区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文  勇   区委宣传部网络管理科二级主任科员

陈  勃  区委政法委综治室主任

戴昌龙  区委编办机构编制督查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陈  燕  区融媒体中心新闻采访部主任

徐蕴杰  区人大办公室一级科员

吉安龙  区审改办科长

沈  丹  区发展改革委信用推进科科长

朱惠凤  区商务委商贸流通科(事业管理八级)

高校亚  区教育局体卫科艺科科长

潘晓岷  区科委信息化科科长

卢  丹  公安嘉定分局治安支队警官

葛一程  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

李维聪  区司法局法制科主任科员

沈  奕  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左  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

汤小燕  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盛永清  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科长

郝  立  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管科科长

骆剑斌  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瞿敏凤  区搜索结果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伟康  区审计局综合法规科科长

张雅婷  区市场监管局药化监管科科长

武海峰  区体育局社会体育管理科科长

钱  杰  区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朱国芹  区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金一辰  区地区办社区建设科科员

彭  赛  区机管局办公室科员

陈  鑫  区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金惠兰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科科长、效能监督科科长(兼)

严  琳  区城运中心全勤网格科长

甘叶青  区政协专委办联络科科长

吴颂华  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马依雯  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杨  宁  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张晓云  安亭镇卫健办书记

严晓兰  嘉定新城(马陆镇)卫计办主任

季  靓  南翔镇社会事业发展办主任

汤莉莉  江桥镇卫计办主任

张  岩  徐行镇社会办副主任

冯  娟  外冈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卫计负责人

石晓明  华亭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秦  兰  嘉定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主任

郑  哲  新成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主任

钱莺枝  真新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副主任

姚蔚青  嘉定工业区管委会社会发展部综合科科长

徐  英  菊园新区管委会社发科挂职社工

会商机制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附件:1.上海市嘉定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 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的函》(沪卫监〔2020〕5号),强化改府主导责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建立本机制。

一、成员单位

(一)会商机制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公安嘉定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急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药品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科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

(二)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会商机制召集人,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会商机制成员。

(三)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会商机制日常工作,落实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组织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会商机制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四)会商机制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五)本区相关政府部门经书面申请或者会商机制办公室书面邀请,并经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可成为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传达并推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制度建设。

(二)共同制定和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会商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部门建议,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联合督察、联合惩戒和信息通报力度,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四)通报表扬工作表现突出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一)会商机制以会议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会商机制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举措并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会商机制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向会商机制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二)全体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简称“全体会议”)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或根据领导同志要求,可临时召集会议。全体会议由会商机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由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全体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全体会议主要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主要进展,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定重大事宜。

(三)季度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由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嘉定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药品监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主要通报贯彻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季度工作进展,部署季度重点工作,提出需要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议定的事宜。

(四)专题会议。由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的建议,由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与。重点研究、部署或沟通、协调特定领域或特定阶段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宜。

(五)会商机制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一般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成员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合商机制议定事项未经批准不予公开.参会人员对于会商机制议定事项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会商机制决定本工作规则纳修订。本工作规则由会商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配合部门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1.1区委是否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 切实加强领导

区委组织部


1.2区委组织部门是否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区委组织部


1.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是否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



1.4医院党委、政府办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5医院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建设情况



1.6医院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情况



1.7公立医院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是否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1.8监管机构、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各街镇组织部门


1.9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



1.10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区委组织部


1.1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



1.12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情况



二、政府分管领导履职情况



2.区政府主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

2.1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法治建设、行业规划(含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情况

区医保局


    分法治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教育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共健康权益意识)、行业规划(含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5小点准备:制定文件、召开会议、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2.2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医保局、公安嘉定分局、区检察院、区地区办


2.3 是否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2.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否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2.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否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监管职责是否明确



2.6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情况,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

区财政局


2.7目前,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是否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是否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区财政局


2.8区政府分管领导是否专门研究或调研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区府办


2.9区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对此项工作进行批示及办理情况

区府办


2.10区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或工作推动会落实工作

区府办


2.11区政府是否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

区府办


2.12区政府是否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区府办


2.13区政府是否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推动政策落实

区府办


2.14区政府是否有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

区府办


三. 强化全过程监管情况



3.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情况

3.1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区府办


3.2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准入条件,准入程序是否规范

区人社局


4.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是否优化

4.1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等事项取消后,是否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盐务局


4.2在护士执业注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等行政审批下放后,是否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3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等方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



4.4对于医疗卫生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否有效开展



4.5相关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是否落到实处

区行政服务中心


4.6区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具体方案、举措及推动情况

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医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


4.7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区民政局、区教育局


5. 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情况

5.1是否推进辖区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分类采购、专科医院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

区医保局


5.2是否建立健全辖区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和有关配套建设等机制;是否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是否指导监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是否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强化价格和诊疗行为监管,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渠道、供方资质、验收记录入库出库登记、使用记录等)

区招标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5.3是否对临床使用不规范、价格昂贵及用药金额占比较大的药品,通过建立重点药品监管目录、负面清单、公开公示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区市场监管局(药化科)


5.4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是否完善



5.5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是否全面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在流通环节、购销环节、医疗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医保局


5.6临床用药、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是否依法纠正和处理



5.7区级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5.8医疗机构内部质控组织建设和质控工作情况



5.9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情况

应急管理局


6.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情况

6.1政府相关部门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公示



6.2政府相关部门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是否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

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6.3区政府是否开展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明确分担比例,细化补偿内容

区财政局


6.4政府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情况

区机管局


6.5是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区人社局


6.6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较上年是否稳步提升



6.7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情况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6.8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属地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情况

区审计局


6.9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情况



6.10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费用清单、医药价格自查、价格投诉管理、价格管理奖惩、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等制度



6.1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公立医院考核收支结构、费用控制、经济管理等指标,提高运营效率情况



6.12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医保局


6.13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问责机制

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6.14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处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打非办成员单位


6.15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区医保局


7.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情况

7.1是否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



    分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若干子项


7.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和监管是否开展



7.3是否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公开,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7.4是否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及时更新和调整居民健康档案表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流程、绩效评价指导方案等,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



7.5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

区财政局


7.6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是否开展



7.7是否将儿童健康工作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儿童健康服务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儿童健康服务的投入



7.8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响应率是否达到 95%以上,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规范处置率是否达 95%以上,县级及以上地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是否达 90%以上



7.9是否依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8.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情况

8.1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等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的监管是否依法履行



8.2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指导二级以上医院 100%健全和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是否注重将医德考评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将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8.3“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执行情况



8.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包括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倒卖号源等违法和失信行为;是否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是否按照《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是否及时查处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是否针对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制度规定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9.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情况

9.1是否建立健全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部门协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是否将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切实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涉医违法犯罪是否依法惩处

区公安局、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


9.2是否将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作为辖区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否建立健全“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

区委政法委


9.3非法行医是否依法查处,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9.4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和保健食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相关部门责任是否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


9.5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对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剂、灭菌器械等重点产品是否依法抽检



9.6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实施办法是否健全;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统方管理;是否严厉打击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7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


9.8是否存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创新监管机制



10. 行政执法机制规范化建设情况

10.1.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是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10.2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涉及综合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是否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是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


1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行情况

11.1机制建设情况: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情况,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情况,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情况,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和领域,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抽查结果运用情况



11.2责任落实情况:区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情况,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医疗卫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情况

区府办


11.3是否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中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公开、同督导、同考核,是否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12. 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情况

12.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是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区发改委


12.2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等)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区府办、区发改委


12.3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等信用信息是否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

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12.4公共场所、涉水消毒产品企业等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是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12.5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是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医师考核评价的依据



12.6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是否建立,无证行医黑名单是否对外发布



13. 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情况

13.1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布权责清单,包括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


13.2是否推动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健全



13.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主动公开情况,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动态公布情况,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或相关检测服务医疗机构名单公开情况



14. 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设情况

14.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将医疗卫生重大决策纳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

区府办


14.2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是否建立,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是否健全



14.3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围绕社会热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是否完善;重大风险问题是否及时上报

区府办、区委宣传部


14.4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区府办、区信访办


14.5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部署的医疗机构安全风险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嘉定分局


15. 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15.1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代孕工作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是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区城运中心、区地区办、公安嘉定分局


15.2监管协管力量配置是否达到每个社区、乡镇 2 名

各街镇卫健办


15.3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是否依法开展



16. 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设情况

16.1是否建立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

区财政局


16.2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



16.3是否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五、主体责任



17. 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情况

17.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医院章程以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环节自律

区府办、区医保局


17.2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和规范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应的审计人员

区审计局


17.3从事母婴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机构以及实验室在机构资质、许可备案、质量控制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区妇幼保健机构和疾控机构对托幼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及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情况;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综合评估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情况



六、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18. 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情况

18.1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强化医院信息公开、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18.2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评价工作以及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情况



18.3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情况



18.4产前诊断机构是否定期对合作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是否开展室内质评,是否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19. 社会监督工作情况

19.1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媒体参与监督情况

区人大、区政协、区融媒体中心


19.2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情况;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建设情况



19.3辅助生殖机构内行政许可证件公示情况,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七.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20.监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20.1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本市要求配置

区编办、区人社局


20.2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办公用房、执法记录仪等装备配备及规范化建设是否到位

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各街镇人民政府


20.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正常办公、业务工作、专项工作、培训、车辆维护、检测等经费保障政策是否到位

区财政局


20.4是否开展在线监测,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是否开展



   落实“一网统管”要求,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一网统管”信息平台,实施“智慧卫监”信息化项目,落实“1+16”信息化、可视化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移动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感控、医疗废物、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等为重点,拓展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等应用范围,探索推行以数据监测、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接触式监管”,不断完善和统一业务技术标准。


21.宣传工作

21.1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落实普法责任制



21.2是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区司法局


八、中医药情况



22.中医药传承落实情况

2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法》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的情况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



23.疫情防控情况

23.1建立健全平战结合、快速响应、联防联控、精准监督的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综合监管机制与制度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23.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23.3建立完善秋冬季防控预案,提升疫情防控能力,加大储备,防控处置速度和力度情况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十、扫黑除恶


24.线索查办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25.问题整改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26.工作台帐


全体会商机制单位


关于建立上海市嘉定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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