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05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发文日期: 2020-08-17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农委〔2020〕7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为进一步推进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9﹞235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2020年市对区“三农”和“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农委﹝2020﹞59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内容

对当年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示范基地的,应当推进以下建设内容:

(一)粮油作物秸秆、经济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农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三)绿色种植、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与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相关的设施装备建设。

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机补贴等其他项目和补贴重复申报。鼓励通过其他政策渠道进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该项目资金不与市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奖补资金叠加补贴。

二、资金奖补

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包含示范镇项目和示范基地项目,均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财政资金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80%,其中示范镇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上限为300万元,示范基地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上限为50万元。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按照当年市农业农村委下发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通知,由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示范镇创建方案,由经营主体提供示范基地创建方案。创建方案中应包含项目建设明细申报表(附件),同时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设备询价材料;

2、工程建造图纸和施工预算等;

3、涉及房屋、场地、仓库建设的需提供和申报主体名称相一致的产(权)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建同意备案证明,临建设施位置图。

(二)项目评审

创建方案经所在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对创建方案进行方向性审定并下达创建名单。

列入创建名单的示范镇、示范基地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审定扶持内容、投资金额和补贴金额。评审结果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批复下达。

(三)项目建设

项目主体按照市级创建标准和区级项目批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示范创建和项目建设。原则上项目不得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

(四)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先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示范创建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

待市级创建验收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委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根据区级项目批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准备如下资料:

1、项目实施总结材料;

2、项目施工资料;

3、购置设备单据复印件,资金支出发票复印件;

4、项目审计(审价)、监理报告。

项目验收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探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对已验收的项目组织抽查。

四、资金拨付

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区级补贴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向区财政申请安排。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示范镇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批复和验收结果进行资金分配。示范基地项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经营主体。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明细申报表申报表.pdf

关于印发《嘉定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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