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8000-2011-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1-03-02 |
名 称: | 关于2010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结算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2011〕20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企业主管委、局,各区管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文件精神,经与区税务局和区国资委协商,现就2010年度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整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资总额调整的原则
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三资企业、上市股份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确定工资总额调整,要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既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因素,也要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政策;要坚持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推进民主管理相协调,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工资分配方案。
二、操作程序
(一)确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本通知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所有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等。再除以当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即为人均工资总额。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2009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工资结算数、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确认。2009年人均工资总额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企业,按税前扣除数、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当年新成立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可参考上年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人均工资总额调整预算和确认
企业可根据本区有关政策、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均工资水平等,制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人均工资总额或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的办法,对人均工资总额调整作出预算,并按本文附表一填列(一式三份)。属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和属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报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他企业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三)人均工资总额调整年度结算
1、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和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的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应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额度内进行分配,不能突破当年确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增长率,如有突破,则在下一年度扣除。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应按附表二填列(一式四份),必要时应另附说明。附表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委局和企业各留一份备查。
2、企业应在2011年3月15日之前,属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和属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将附表二报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他企业将附表二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经确认后,附表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委局、主管税务所(由企业转送)和企业各留一份备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确认后的企业名单抄送区税务局。
3、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以经确认的数额内实际发放数为限。
三、其他问题
1、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特殊的用工行为。企业使用的外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部分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集体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一、2010年区属企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备案表;
二、2010年区属企业人均工资总额调整结算表。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