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网络监察项目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B3313000-2013-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3-04-22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网络监察项目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人社〔2013〕6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区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住房中心):

现将《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网络监察项目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网络监察项目运行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优秀人才住房网络监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规范、有效、安全运行,发挥监管项目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对区优秀人才住房政策实施的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运行规则。

第二条 网络监察是一种新型的、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支撑的监察方法和手段,建立本项目,目的是运用“制度加科技”的理念,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制度实施和规定执行,努力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资金在网络上监管”的工作目标,推动预防腐败工作。

二、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由区人社局承担,区监察局、区科委配合。区人社局作为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切实承担本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能,提出项目建设框架结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实现功能等设想,把监察工作融入到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中;

2、加强与项目建设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本项目依托嘉定区政务网环境运行。区科委(信息委)作为本项目的支持保障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区人社局、区监察局的需求,做好本项目建设技术保障方面的论证工作,提出可行性、前瞻性强的操作方案,协调软件公司开发本项目及各类软件;

2、会同区人社局、区监察局研究解决系统运行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第五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住房中心)作为本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切实承担监管项目日常运行的管理职责,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对需公开的项目信息数据,在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一周内予以更新。

3、根据区监察局和区人社局纪委的反馈,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系统的运用和功能发挥

第六条 本项目总体实现两方面的监管功能,即业务监管和廉政监管。业务监管,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住房中心)具体负责。廉政监管,由区人社局纪委组织负责。

第七条 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网络监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完善和有效发挥监管功能。要定期通报项目运行和监管情况,与协办单位一起研究商讨,进一步完善监管功能、发挥监管效能的方法措施。

第八条 本项目的框架结构、内容功能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如结构功能、运用程序等确需完善和更改的,须由区人社局提出,并经与协办单位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项目建设涉及和覆盖到的单位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保障系统运行,运用监管项目,发挥监管作用,不断规范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推进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科学化。

1、区人社局纪委要及时掌握网络监察系统的运行情况,通过监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调查、妥善处理问题。同时,要认真研究产生问题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深化预防腐败工作。

2、区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住房中心)要根据落实专人,加强对监管项目中各类信息的甄别,对信息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介入,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问题。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社局,是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社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平台反映或社会反馈的信息,通过函询、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异常信息、举报投诉的核查。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要把本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通过平台发现处理的问题以及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定期汇总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告,并与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区人社局要结合实际,把具体事项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纳入条线业务考核体系,与业务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中推进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对于故意隐瞒实情、不如实在系统上反映真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人为因素违反网络保密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运行规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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