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7000-2014-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4-04-17 |
名 称: | 关于对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参保补贴试行意见的请示 | ||
文 号: | 嘉人社〔2014〕50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现拟定了《关于对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参保补贴试行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镇(街道)、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4年4月17日
关于对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实行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对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职保”)的补贴试行意见如下:
一、补贴范围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不在非农就业“城职保”缴费状态的人员。
二、补贴原则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贯彻自愿参保和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上述年龄段的本区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的,每人每月予以500元的参保补贴。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如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按“就高”原则享受参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期限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的补贴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时止,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不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自愿继续缴费的人员,也可进行补贴,但前后累计补贴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不受补贴年限限制。
五、资金渠道
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的参保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
六、手续办理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可向镇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籍性质、年龄、参保现状等真实信息,由镇级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本人凭缴费清单,经镇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七、其他
本试行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