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0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89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0-08-25
名 称: 关于印发《2020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监督〔2020〕1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503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办职健〔2020〕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我委制定了《2020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2020年嘉定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的有关精神,完成我区2020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职业病防治项目的工作部署和《2020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2020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2020年上海市尘肺病主动监测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重点职业病及有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统计分析2020年我区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和方向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监测范围

本项目的重点职业病是指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11种肿瘤、铅中毒、苯中毒、噪声聋及布鲁氏菌病。监测项目包括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尘肺病主动监测、尘肺病筛查、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四部分。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岗位如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应当与其监测结果形成有效信息联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均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

(二)尘肺病主动监测。我区由嘉定区中心医院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优先选择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小微企业,对其接尘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健康检查。

(三)尘肺病筛查。我区由嘉定区中心医院开展尘肺病筛查工作,筛查对象为到医院呼吸系统疾病科室就诊者。

(四)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有关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299号)以及《关于印发<2020年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继续对辖区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9年底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当年应当及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劳动者基本情况及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采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信息。

2.尘肺病主动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尘肺病主动监测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及粉尘接触史,并采集其职业健康检查指标信息。主动监测指标与常规监测中13种尘肺病监测的职业健康检查指标相同。

3.尘肺病筛查。监测内容包括收集当年到医院呼吸科门诊就诊的人数、拍摄DR、X光片或CT的患者总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总人数,拍摄胸片患者中接触粉尘的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人数。

4.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包括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死亡病例人数、现存职业性尘肺病病例数、现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

(二)监测方法

2020年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常规监测与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督促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在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上报相关监测信息。

2.尘肺病主动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好接尘企业,区中心医院对这些企业接尘工人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不少于300人。

3.尘肺病筛查。区中心医院采集呼吸门诊就诊患者,及时将筛查数据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上海市肺科医院对筛查医院提供技术指导,探索使用人工智能尘肺病筛查辅助技术,提升筛查医院发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患者的能力。

4.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核查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生存情况、保障情况、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进行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并撰写《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于2021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将年度监测工作总结同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工作总结应包括监测覆盖范围、主要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发挥的作用,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情况,监测工作点覆盖范围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四、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见附录)。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在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与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筛查试点医院、尘肺病主动监测试点区的作用,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目标要求。

(二)监测工作报告与监测数据的利用

区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7月25日、10月25日、2021年1月10日前将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分解、业务培训、过程管理、抽查、经费分配与使用、各分项工作评估、监测结果为执法提供线索等情况分别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林永昕,电话:021-23114319)。

区卫生健康委及时与卫生监督机构研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等监测工作情况,共同解决监测工作发现的问题。

(三)技术保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承担职业病监测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负责对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考核和评估工作。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质量评估和考核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主动监测医院、尘肺病筛查医院等应加强能力建设,明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区内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

(四)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实验室间比对及质量考核(评估)、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 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办法。

一、做好监测业务培训

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市相关医疗机构和各区承担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及时掌握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内容及相关要求,实现监测人员百分之百接受培训的目标。

二、加强监测过程中的管理

各区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及时掌握辖区监测工作进度及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遇见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报告。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时在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中上报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指标个案数据复核;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抽取5%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开展监测工作质量抽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监测工作执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和全市监测任务落实和工作质量情况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重点抽查内容如下:

(一)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送情况。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人数、职业禁忌证及疑似职业病检出人数等核心信息报送完整性、及时性情况;本年度应当报送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数量,实际报送个案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实际信息个案报送机构数与应报送信息机构数的比例。评估标准为个案信息报送机构比例≥95%为合格。

(二)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情况。本年度选取主动监测县区名单及数量,实际完成主动监测任务县区名单及数量;实施开展主动监测的小微企业所占比例;计划及实际免费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人数,是否存在以用人单位付费职业健康检查替代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评估标准:实施主动监测的小微企业比例≥95%为合格;实际接受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实际人数占计划人数比例≥95%为合格。

(三)尘肺病筛查开展情况。计划开展尘肺病筛查医院的数量,实际完成尘肺病筛查医院数量;计划尘肺病筛查人数,实际完成尘肺病筛查人数。评估标准:完成筛查的医院实际数量占计划开展筛查的医院数量比例≥95%为合格;完成尘肺病筛查实际人数占计划人数比例≥95%为合格。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本年度实际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数量,本年度实际报告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数量,本年度诊断机构诊断的新发职业病病例数量,本年度实际报告新发病例数量。评估标准:本年度报告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比例达≥98%为合格,本年度新发职业病病例报告比例≥98%为合格。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情况。辖区内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实验室间比对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的机构数量,质量考核发现的不符合项数量,发现存在不符合关键项的机构数量。质量考核参考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不符合项与关键项详见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2020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手册》,评估标准见本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相关内容。

(六)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情况。辖区内职业诊断机构数量,参加质量评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评估发现不符合项(即需要机构整改项目)数量。评估标准:尘肺病诊断医师对壹期与贰期尘肺X线或DR正前位胸片读片结果正确判断率达80%以上、噪声听力图谱分析结果正确判定率90%以上为合格,低于90%为不合格。具体质量评估方法见本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评估方法相关内容。

(七)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情况。截至上一年年底,辖区内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人数,到本年随访调查到患者人数(指生存与保障情况已清楚的人数),未随访调查到生存与保障情况的患者。

抽查发现存在以用人单位付费职业健康检查替代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等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关监测工作需要重新实施,并适时通报。

四、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对全市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含所有承担尘肺病主动监测的机构)中不少于30%的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现场质量核查等方式进行质量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一)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查阅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答卷等方式,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架构、管理运行、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外部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分别进行质量考核。重点考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以及能否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二)通过现场查看和查验固定资产相关单据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设备种类及数量能否满足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1.粉尘类: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肺功能仪等;

2.化学因素类:离子计或精密酸度计、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等;

3.噪声:纯音电测听仪、隔音测听室等;

4.生物因素类:布鲁氏菌等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光学显微镜、恒温培养箱、二氧化碳培养箱、净化工作台、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高速离心机、恒温水槽或水浴锅、分析天平等;

(三)通过现场询问、现场实操、现场核实和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对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部分指标进行质量评估和考核。

1.接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现场抽取50名接触粉尘人员的正前位X线胸片或DR片,其中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或疑似尘肺病胸片不少于15人,其余可为正常或其他异常的胸片。首先由专家组判定摄片质量,然后由专家进行读片,与机构读片人员的结论进行对比。

2.接铅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向参加评估和考核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放两个不同血铅水平的盲样,进行血铅盲样检测。

3.接噪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现场考核纯音测听的操作,专家组准备10名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的听力图谱及其对应的职业史及一般情况,由耳鼻喉专业医师或主检医师现场分析听力图谱并作出结论,对医师作出的结论是否正确进行判定。

(四)对于通过人工录入重点职业病监测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触可导致28种重点职业病相应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抽取2%的个案纸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职业健康检查表,核实在监测系统中核实填报信息,5001-10000人的机构抽取1.5%的个案纸质资料进行核实,10000人以上的机构抽取1%的个案纸质资料进行信息核实,在抽取的个案中再抽取10%的劳动者进行电话核实,重点核实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工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类型等信息。对于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系统或区域监测平台上报重点职业病监测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触可导致28种重点职业病相应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抽取0.5%;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在5001-10000人的机构抽取0.3%;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抽取0.2%;职业健康检查人数25000人以上的抽取50人进行电话信息核实。其余未进行信息核实的,均应在监测系统进行逐级审核。

(五)抽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上报率:从近一个月内已经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中,现场随机抽取20家单位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检查监测系统中的职业病监测信息(含个案信息)上报情况。用人单位不足20家的全部抽取。

(六)当年实际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开展工作原因。

(七)血铅实验室间比对结果误差超出要求、接尘人员胸片错判率20%以上、噪声听力图谱错判率10%以上等,为关键不符合项之一。

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可在上述质量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

五、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

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对不少于30%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质量评估。具体质量评估方法如下:

1.通过查阅文件方式,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能否满足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要求。

2.通过现场查看和查验固定资产相关单据的方式,检查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设备种类能否满足开展相应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每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抽取不少于20例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少于20例的全部抽取,抽取的病例应覆盖诊断资质范围内的各类职业病,核对监测系统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在诊断机构现有诊断医师中随机分别抽取1名尘肺病和噪声聋诊断医师,对60张胸片(其中壹期、贰期、叁期尘肺胸片各20张),60份听力图谱(轻度、中度、重度噪声聋听力图谱各20张),按要求完成相应测试,并对测试结论进行判定。

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可在上述质量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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