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1000-2020-00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人社发〔2020〕6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嘉定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范》《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以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答复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对局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相关审查;
(五)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六)组织开展局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本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科室(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分类整理、核实核对以及报送和更新工作。协助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
第三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与本局职责范围有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四)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规范性文件;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
(十)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十一)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十二)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
(十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于前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在适用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备,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局门户网站、“上海嘉定”门户网站;
2.“嘉定人社”微信公众号;
3.具备条件的办事窗口和服务大厅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局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向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二)通过“上海嘉定”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
(三)通过局办公室传真提交申请;
(四)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信息报送。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公文类、政务类动态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发布。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安排在局门户网站等公开途径发布。同时,向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动态调整。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将公文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对已修改、过时和废止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即时提供更新信息,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或删除。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清理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以及信函、传真等多种途径,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以当面递交、信函、传真等非通过“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方式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当天将申请内容录入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操作平台”(http://10.81.17.123:8080)。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收件回执的,应当及时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收件回执。依申请件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结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
(二)审核。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相关申请内容能够明确具体指向。如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三)办理。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后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办理科室(单位)针对申请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四)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科室(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咨询的实际情况,制作依申请公开案件审批表,选择使用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拟定相应的答复书,反馈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经保密审查、报领导审批后,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电话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当场回收《送达回证》;申请人要求非邮寄方式送达的,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外,还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五)归档。局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材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归档材料包括:申请送达时收到的快递单、邮寄信封等送达凭证和申请表原件;处理过程中发出的补正告知书、意见征询告知书和意见征询单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意见征询反馈单原件;最终答复时发出的告知书复印件,以及告知书寄出时获取的挂号信凭单等。
第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要把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的,要予以鼓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