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02000-2021-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1-01-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发〔2021〕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操作流程,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嘉定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系统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要以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为抓手,提高专职内审人员比例,增加兼职内审人员数量,兼职内审人员一般不兼任财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
(三)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在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背景,其任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学科、科研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内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一)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察看、调查和记录;
(四)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和问题整改要求;
(七)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单位行政办公会或党组织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审计周期由各单位结合工作规划、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同时做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措施,并强化执行,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再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委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年度机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委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