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21-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1-12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发〔2021〕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委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嘉定区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审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会计年度,下同),可根据需要延长年限。如安排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逢离任,审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第五条 委内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委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和监督,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审计整改督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条 委内审室根据委内审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将委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内审室根据委托书进行立项,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同时,指定专职内审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跟踪、协调、管理具体审计项目。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报告、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前,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人、财、物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明确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期限、审计组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政策目标、行业标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起草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委内审室及审计组应当和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初稿)进行沟通,必要时可联合召开审计问题沟通会,经沟通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委内审室及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沟通、核实后修改完善审计报告,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的15日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9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并督促落实,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明确“新官要理旧账”责任,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并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三重一大”讨论事项。

第十九条 委内审室应对照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对收到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对未认真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行政监督、行风政风管理,并纳入领导干部的廉政管理,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及年终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当移送纪委监委派驻组等相关部门处理。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内各单位内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5年4月9日起施行的《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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