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7000-2021-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1-14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监督〔2021〕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条例》),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本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沪卫计食品〔2017〕5号)、《关于协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8〕84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条例》),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本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沪卫计食品〔2017〕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市民安全,为建设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和健康嘉定作出贡献。

二、工作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向区疾控中心通知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辖区内Ⅳ级(一般)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Ⅲ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做好其他相关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工作。

各医疗机构:及时、规范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相关信息,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中相关病人救治和相关样品的采集,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完成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启动

1.各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动态监测。医疗机构发现3人及以上有共同就餐史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区市场监管局;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判断有可能属于“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单位食堂等重点单位时,应当立即通知区卫生健康委及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医疗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时,要加强病例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及治疗等基本情况)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

3.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加强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互通。当辖区内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工作要求,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Ⅲ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实施

区疾控中心接到区市场监管局通知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赴相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

1.流行病学调查。通过调查,查明是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性质、可疑食品(或餐次)、病例数、致病因素及发生原因等。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

2.卫生处理。区疾控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对病人的呕吐物,可能污染的食品容器、设备、事故环境和物品表面等提出针对性的卫生处理措施及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可疑食品、污染工用具等实施控制措施。

(三)事故报告

1.信息报告

(1)初步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在接到区市场监管局的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信息报告(信息报告单见附件)。

(2)动态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信息有重大变化、调查有重要发现的,立即向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动态信息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如有重要发现的,应立即通报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疾控中心。

2.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初步调查报告。区疾控中心在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协调配合下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并抄报市疾控中心。

(2)调查进程报告。调查过程中,信息有重大变化、调查有重要发现的,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进程,抄报市疾控中心。

(3)调查结案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终结后,区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撰写调查结案报告,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抄报市疾控中心。

3.其他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疑因素引起死亡或者可疑投毒等情形,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事故涉及学生等敏感人群的,必要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四)样品的采集和送检

接诊医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就诊病例的样品采集工作,常见的样品采集类型包括:粪便、呕吐物、洗胃液、肛拭子等,必要时采集尿液、血液、咽拭子等。

区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负责可疑食品及环节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同时,做好常规食品安全事故采样用具的准备工作。

采样应本着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的原则进行,以尽可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或其特异性检验指标的样本。采集的食品样品、呕吐物等应放入无菌塑料袋或广口瓶中;肛拭、咽拭及环节样品等拭子采集后应置于无菌生理盐水或磷酸盐缓冲液中;检测病毒的样品应置于病毒保存液中。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准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单位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等工作,确保在开展应急处置时,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规范处理。

(三)奖惩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或特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联系方式

区卫生健康委值班电话:

工作时间:

应急管理科:69530187、综合监督科:69530253

非工作时间: 59532794(总值班)

区疾控中心值班电话:59528550(工作时间)

69530004(非工作时间)

区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

139******0293,139******0292(工作时间)

59999010(非工作时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卫计监督〔2018〕4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1.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流程图

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单

3.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流程图.pdf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单.pdf

附件3 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联络员名单.pdf

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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