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H4102000-2021-006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名 称: | 对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06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
文 号: | 嘉医保复〔2021〕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办理结果:全部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虹委员提出的关于“将征地养老人员纳入职保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简化看病报销手续
根据《关于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0号),2021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保)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到一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且没有转诊医院数量与单次转诊时效的限制。
二、关于居保大病保险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保大病保险,由医保部门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就医管理办法参照《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凡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有患大病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居保人员可直接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选其一)办理大病报销。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报销55%提高到60%。
三、居民医保待遇
医保门急诊待遇为: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院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为: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6日
联系人姓名: 周虢 联系电话:599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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