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上海市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4-21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 嘉老龄办〔202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老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本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依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区老龄委名称)上海市嘉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是中共嘉定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区老龄委组成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委老干部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公安嘉定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消防救援支队、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江桥镇、徐行镇、外冈镇、华亭镇、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真新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等52家单位。委员单位根据老龄工作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区老龄委职责)区老龄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市委、市政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区老龄事业发展政策,协调、指导和推动有关单位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3.协调本区重大涉老活动以及涉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5.协调和推动成员单位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6.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各单位的老龄工作。

第四条(区老龄委组成人员)区老龄委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委员。主任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办副主任、区府办副主任,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涉老工作单位(即委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区老龄办及职责)区老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老龄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指示,办理区老龄委日常事务及决定的事项;

2.检查和督查各涉老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涉老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划,研究提出本区老龄事业发展的规划,拟订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

3.督促、检查区老龄委决定事项在有关单位和各街镇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4.负责与委员单位和各街镇的联系、协调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研究、制定全区重大涉老活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7.承办区老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老龄办依托区卫生健康委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项工作部门,落实综合、事业发展、政策研究、宣传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联络员制度)区老龄办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委员单位根据职责任务确定某一内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联络员要加强与区老龄办的日常沟通,积极参加区老龄委及老龄办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及时完成区老龄委及老龄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委员单位职责任务

第七条(区法院)区法院的职责任务是: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依法惩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逐步增强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开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和法制宣传。

第八条(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的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科学指导,教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负责本区离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引导离退休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的职责任务是: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媒体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尊老敬老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敬老养老和老龄意识。组织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倡导尊老敬老爱老社会风尚;组织、协调开展志愿为老服务。

第十条(区委统战部)区委统战部的职责任务是:利用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向本区民族宗教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关心好本地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老年人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区人武部)区人武部的职责任务是:积极参与敬老月宣传活动,牵头组织驻嘉部队开展为老服务系列活动,推动老龄工作军民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区委老干部局)区委老干部局的职责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区离休干部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建立健全本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制度,积极发挥正能量,并督促检查落实;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协调开展工作;宣传全区离退休干部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老干部在推动嘉定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区融媒体中心)区融媒体中心的职责任务是: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人以及敬老爱老助老的先进典型,揭露和鞭挞侵犯老年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有关老龄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的职责任务是:把老龄事业发展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老龄事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区经委)区经委的职责任务是:把老龄相关产业,尤其是智能产品制造业,纳入区域产业总体规划,支持老龄相关产品研发和生产。

第十六条(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的职责任务是:支持老龄产业服务业领域的品牌建设;结合家政服务业管理职能,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在养老服务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协调推进商贸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的职责任务是:协调制定和实施老年教育规划;负责对全区各类老年学校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负责中、小幼学生尊老敬老的德育教育和社会实践;发挥教育部门人才和场地优势,为开展老年教育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加强老年学科建设和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区科委)区科委的职责任务是:加强老年科普知识的宣传,传授科学养生知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善老年人精神生活;在相关科技计划中积极推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老龄服务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等工作。加大智慧养老的推广应用,构建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组织、协调、指导为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组织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参与老龄事业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嘉定分局)区公安分局的职责任务是:及时受理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报警、控告、检举、申诉;依法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每月由人口办提供全区老年人口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的职责任务是: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助推动本区养老服务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开展养老服务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养老服务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的职责任务是: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老年维权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年维权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的职责任务是: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责任务是: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区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局的职责任务是:制定本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把养老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建设项目审查时有具体的要求;督促协调各部门在市政工程和公共场所内,加强老年设施和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的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管理委)区建设管理委的职责任务是:在新改扩建建筑方案和施工图审查中,依据国家、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无障碍环境的设计,为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改造提供法定依据,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保障老年人出行权益。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委)区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相关规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行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保障老年人出行权益。

第二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的职责任务是: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提高老年生活困难农户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的职责任务是:负责老龄文化工作;指导、推动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场所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鼓励本区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并提供便利服务;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的职责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本区老年医疗护理、保健服务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老年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保健、康复工作;进行老年健康教育宣传,提高老年人自主健康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区退役军人局)区退役军人局的职责任务是:负责移交本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区审计局)区审计局的职责任务是:依法对各部门、单位涉及老龄工作事项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任务是:依法开展涉老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老年消费维权工作,优先组织查处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案件,优先处理老年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优先组织涉老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

第三十四条(区体育局)区体育局的职责任务是: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研究拟订老年人体育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指导协调公共体育场馆和社区公共运动设施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                                

第三十五条(区统计局)区统计局的职责任务是: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以及老龄事业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区医保局)区医保局的职责任务是:负责本区医疗保障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

第三十七条(区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局的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区各类城市公园和市容环卫系统公共厕所对高龄老人的优待措施;推进各类城市公园和市容环卫系统公共厕所的适老性建设与改造;鼓励、倡导有条件的公园、绿地提供适宜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职责任务是:指导、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相关养老设施建设;在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政策中,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区税务局)区税务局的职责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第四十条(区总工会)区总工会的职责任务是: 积极落实老龄工作政策;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退休职工队伍稳定和谐;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及时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团区委)团区委的职责任务是: 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组织青少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

第四十二条(区妇联)区妇联的职责任务是: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关注老年妇女发展,团结和引领老年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区残联)区残联的职责任务是:依法维护老年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和促进老年残疾人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为老年残疾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残疾人在社会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支队的职责任务是:依法对全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嘉定区老龄工作会议)嘉定区老龄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贯彻落实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回顾总结本区老龄事业发展成果,宣布重要决定,部署重要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

第四十六条(以区老龄委名义召集的会议)区老龄委全体(扩大)会议、区老龄委专题会议是以区老龄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形式。

区老龄委全体(扩大)会议由区老龄委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总结部署年度全区老龄工作。区老龄委主任、副主任出席,区老龄委委员、区老龄办主任和副主任、各街镇分管老龄工作的领导参加,如有需要可请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区老龄委专题会议由区老龄委主任、副主任,或受其委托由区老龄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结合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协调老龄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出席对象可根据会议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第四十七条(以区老龄办名义召开的会议)区老龄办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老龄委委员单位、各街镇联络员会议、区老龄工作例会,阶段性通报、部署本区老龄工作。

四、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街镇老龄委工作机制)街镇党委政府参照本规则,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开展各项老龄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三方工作评估机制)建立老龄工作定期评估机制,结合本区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由区老龄办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老龄工作报告机制)建立老龄工作报告机制,区老龄委委员单位、各街镇老龄办每半年向区老龄办报告老龄工作报告,报送内容应涵盖本单位半年或全年老龄工作信息。

第五十一条(老龄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老龄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区老龄办根据本区老龄工作需求梳理所需信息清单,区老龄委委员单位、各街镇老龄办按照信息清单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五、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本规则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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