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索 引 号: WB8308000-2021-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4-29
名 称: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文 号: 嘉财〔2021〕1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财政管理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21〕14号)的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原则,制定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通过上海财政(网址:www.czj.sh.gov.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

三、继续教育网站

中华会计网校,网址https://www.chinaacc.com/。

四、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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