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9000-2021-01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5-2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医政〔2021〕1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不断提高我区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包括西医面上项目、西医青年项目、西医重点项目、中医面上项目、中医青年项目等课题种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等,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区卫生健康委审定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区卫生健康委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级科研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资助范围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早期筛查、健康与慢性病管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中西医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卫生信息技术、卫生应急、药事管理、卫生科研与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软项目研究。

(二)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应用研究为重点,围绕我区卫生健康中心工作,提高医疗专业技术、改善服务品质,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提倡引进、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三)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内科创企业及区内研究机构合作申报、共同投入;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多学科多中心联合申报。

第五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须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青年项目申请者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须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硕士学位,曾获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者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申请者须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研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已承担同级别及以上课题且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已获得区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经费。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申请者具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开展过预初试验者优先;申请课题应符合和遵守伦理规范。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者所在机构应确保申请者有能力完成研究项目,并根据项目资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申请者所在机构应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配套,并于申报时递交《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承诺书》。超出资助部分的研究经费,必须填写自筹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出资单位盖章证明。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职工申报,提高医务人员科研项目的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受理科研课题申报一次,申请者通过“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科研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课题进行严格审查,组织学术评审和伦理审查,确保所申请项目无涉密内容,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科研平台”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嘉定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书的受理、网上初选,对通过网上初选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依据战略引导、项目择优原则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区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作为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科研课题资助经费须经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及研究过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从事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在“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科研平台”上填写年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应及时提交变更或终止报告,经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初审,最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或终止手续。项目负责人最迟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提出计划任务书变更申请,经承担单位及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卫生健康委,逾期不予受理。终止项目应及时将研究经费返还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和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结题项目应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集中验收考评。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不得追加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按时结题。对于未按时结题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将撤销其资格、收回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申请撤销者及课题验收不合格者,三年内同样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行为查实者,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文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究过程及结果负有监督管理职能。项目承担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与项目申报立项数量相挂钩。上年度有申请科研课题延期结题的单位,本年度申报数量将等量减少;有未按时完成科研课题结题或未获批延期的单位,本年度申报数量将双倍减少;有存在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实者的单位,本年度申报数量将三倍减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未按规定结题科研项目”是指“未按照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如期完成结题的项目” “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或提出延期申请而又未获批准的项目”和“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而未在批准时限内完成的项目”。“批准”是指区卫生健康委的书面批准。“延期申请”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单位审核由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的延长课题研究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凡得到区卫生健康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计划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嘉卫计医政〔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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