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5101000-2021-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09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规划资源规[2021]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出让土地的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
2021年6月9日
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我区出让土地的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20〕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或授权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组织分工)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组长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组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发展改革委:将土地储备计划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项目计划管理;审批土地储备项目。
2、区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土地出让实际情况,遵循确保重点的原则,平衡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3、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审核上报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规划资源局批复后下发;指导土地储备成本中土地税费、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认定工作;审核土地储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做好储备土地范围涉及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指导与备案工作。行使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储备范围内的房屋交易管理,实施旧区和“城中村”改造;指导安置房回购价的认定工作;做好储备土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指导与备案工作。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认定工作。
6、区土地储备中心: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做好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前期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程序分为计划预审、立项审批、成本初审、部门联审、会审认定和执行核销六个阶段。
1、计划预审。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预审,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规划资源局批复并下发。
2、立项审批。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立项申请等材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经评估后开展审批。
3、成本初审。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要求整理土地储备成本材料,审核确认后按内部审批流程,初步审定土地储备成本并形成书面材料。
4、部门联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土地储备成本及相关材料,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成本开展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研究确定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
5、会审认定。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批量形成后,报请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会审认定,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成员单位按照成本认定标准对呈报的每一个项目成本进行会审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6、执行核销。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会审认定的土地储备成本,支付相关款项,办理项目的核销及结案工作。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对于市、区联合储备的大型居住社区内出让的储备地块成本,按照市有关认定政策及标准执行。
2、对于宅基地置换(增减挂钩)、城中村等项目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7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
附件:1.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流程图
2.土地储备成本的列支范围、列支项目及认定标准
附件:1.
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土地储备成本的列支范围、列支项目及认定标准
一、土地储备成本列支范围
土地储备成本列支原则上限于储备项目红线范围(不可拆分的动迁及迁移对象除外)。
二、土地储备成本列支项目
(一)土地税费
1、耕地占用税。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指标费。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征地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
2、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农作物的补偿。
3、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居住、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低值易耗品等,以及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等特殊种养殖项目的补偿。
5、其他费用。指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房屋安置补偿费用
1、被征收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通过对征收地区单位和个人房屋土地权属、房屋土地状况的调查进行评估,并结合相关补偿政策确定。
2、搬迁奖励费。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方案实施搬迁,由征收部门支付的奖励费用和其他奖励费用。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安置的,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征收非居住房屋土地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安置房屋的差价。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以实物补偿形式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回购价与协议安置价的差价部分。
6、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1、基础设施迁建费。指储备地块内涉及到的原道路、桥梁、水、电、气、通讯,以及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因土地储备造成废弃或迁建而发生的费用;
2、拆房及场地平整费。指储备地块上对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垃圾清运及土地平整等费用。
3、管护及看护费。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对纳入储备土地未供应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4、水系林地占补平衡费。根据规划需要填埋河道或移除林带所产生的水系、林带及绿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
5、场地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费。根据环保要求对储备地块实施的场地环境调查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调查后可能出现的污染土壤修复费用等。
6、社会中介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储备规划、咨询、评估、测绘、勘察、环评、征收评估及征收服务、投资监理、审计、法律服务及综合治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7、财务成本。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规定需要支付的利息等。
8、管理费。根据国家及市、区相关文件,提取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
9、其他认定费用。经土地储备成本领导小组认定的确需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其他费用。
三、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标准
1、依据国家、上海市及区政策标准认定
国家、上海市、区有政策标准的,按照政策标准认定。
2、依据批准、审定或备案的方案或口径认定
实施过程中有经过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审定或备案的补偿方案或补偿口径,按照经审批、审定或备案的补偿方案或补偿口径进行认定。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业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等。
3、已提前实施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街镇或区级公司)在项目列入储备计划前,提前实施房屋征收、劳动力安置及基础开发等工作所发生的成本,以实际发生费用并考虑适当的财务成本为原则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