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1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7000-2021-00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6-21
名 称: 关于印发《2021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监督〔2021〕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相关医疗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1〕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1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测、检测任务,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建议,并牵头做好监测数据的统一汇总分析工作,保证风险监测工作质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号前,将上季度监测情况及数据报区卫生健康委。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病原监测工作,做好质量控制,按时规范上报监测数据,配合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2021年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嘉定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原则

(一) 统筹兼顾,明确工作重点

监测内容既要覆盖国家和市级风险监测计划,又要兼顾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资源分布和实际情况,明确2021年本区风险监测的种类和检验项目,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 属地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风险监测的具体实施,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据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及本机构、本辖区的相关工作任务,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落实病例信息收集、生物样本的采集及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要求。

(三) 监测预警,明确工作方向

风险监测结果客观反映本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及食源性疾病的发展趋势,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建议,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要求。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执行本方案中区卫生健康委承担的风险监测任务;负责统一汇总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监测数据,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按要求做好监测信息交流、通报与报告。

(二)区疾控中心

负责本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要求完成采(送)样、检测、报告以及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按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送本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并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与报告。

(三)医疗机构

各级有关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工作,按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按流程及时规范进行上报,并配合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监测范围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风险监测点,监测范围覆盖本区所有街镇,包括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两大方面;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涵盖食品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链,覆盖本区食品供应主渠道,监测对象主要为食品;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暴发事件、相关因素等。在本年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安排,按时、规范完成工作任务。

五、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

包括常规监测项目、专项监测项目、耐药性监测和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项目,工作内容覆盖国家级和上海市以及本区的监测内容。具体工作要求参照《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计划一览表》(附件1)、《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采样点一览表》(附件2)、《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要求》(附件3)。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分析、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和专项监测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参照《2021年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分工一览表》(附件4)、《2021年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附件5)。

六、监测方法

各部门按照本区相关部门方案要求的方法进行监测。

七、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本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

(一)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

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及市疾控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填报“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

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上季度监测情况及数据报送区卫生健康委(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数据报送要求见附表2、附表3)。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将本区监测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区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全年监测情况及数据报送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15日前,区卫生健康委将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致病因子监测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相关医疗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病例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参照《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嘉卫监督〔2021〕1号)要求进行规范处置;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医疗机构,及时完成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其他监测任务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结果。

2.区疾控中心。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

3.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核实接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将核实后的信息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质量管理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

行政部门组织承担本部门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参加必要的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等工作,并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以确保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按时完成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

1.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计划一览表

2.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采样点一览表

3.2021年嘉定区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要求

4.2021年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分工一览表

5.2021年嘉定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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