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21-06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1-04-30
名 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发〔2021〕1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委机关各职能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议,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按规定,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本单位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任职条件)本单位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本单位在编在岗;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四条(工作职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可以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五)审核相关合同及协议;

(六)单位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享有的权利)本单位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力,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按规定转换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第六条(履行的义务)本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

第七条(注销)本单位公职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被辞退、开除等原因,或者不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的,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

第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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