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E7302000-2021-06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卫发〔2021〕1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委机关各职能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议,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按规定,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本单位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任职条件)本单位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本单位在编在岗;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四条(工作职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可以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五)审核相关合同及协议;
(六)单位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享有的权利)本单位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力,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按规定转换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第六条(履行的义务)本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
第七条(注销)本单位公职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被辞退、开除等原因,或者不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的,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
第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