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D1304000-2021-04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1-09-2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国资委[2021]1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与本企业功能定位、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企业规模相适应,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服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科学分工、职责明确、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内设机构、编制总额的配置。

(三)分级管理原则。区管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员工编制总额由区国资委核准;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员工编制总额由区管国有企业核准。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企业的内设机构,应从党的建设、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的性质、行业特点、业务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以职能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企业应着重加强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等的机构配置,精简后勤保障的机构。

第五条  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有企业)本部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9个,经营业务种类多、功能任务重、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机构数。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求上下对应。

第六条  企业党的组织、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内设机构的岗位和职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设的企业,还应当说明企业的功能定位、主要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等事项。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企业需增设内设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功能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九条  区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提出设置或调整方案,向区国资委申报;

(二)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意见;

(三)区管国有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确定。

第十条  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由区管国有企业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子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员工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编制总额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原则,根据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和岗位需要,参照同行业规模相当、效益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确定员工编制总额。

企业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及时调整员工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

第十二条  企业设定员工编制总额,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情况;

(二)设定员工编制总额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设定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区国资委申报;

(二)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意见。

第十四条  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设定和调整,由区管国有企业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正式员工的录用,应当在员工编制总额内,按照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区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区属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委托监管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由受托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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